曙光新城在哪:重赏速求!犯罪过失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2 08: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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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男,某厂保卫科干部。1998年7月4日晚8时许,王某见几个男学生爬在他家玻璃窗外往里看,认为是在看其女儿洗澡,很生气,大声喝斥想把他们赶走,几个学生一边走一边起哄。王某更加生气,于是回到屋里拿出一支手枪,想吓唬吓唬他们,王某出来见学生已跑开,便将枪口朝下开了一枪即转身进屋去。结果学生李某被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的子弹打中头部当场死亡。
明显的疏忽大意的过失;首先确定它是过失,因为王某主观上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所以只能是过失;过失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明显不适合给此案定性,因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犯罪后果而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王某作为保卫科干部,平时佩枪,应该对枪械有较深的认识,在正常的智力水平下有足够的知识和时间去分析他对地开枪的危险性,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去分析或者说分析不够,所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是我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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