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违章建筑整治天井: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22:54:46

案例:被告人贾某,男,18岁,199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999年10月――2000年4月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不吸取教训,多次翻墙入院,盗窃其家乡村民的钱财,一次多则千余元,少则几十元,从不空手而回。多行不义必自毙,最终贾某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分析:受到刑法处罚的未成年人为什么会在很短的时间内重蹈覆辙,又一次犯同样的错误,触犯同样的罪名?通过我们的深入调查,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教育不力,惩罚不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本着教育、挽救的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尽量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当法律轻易地原谅了犯罪的未成年人并给以悔罪表现的机会时,而他们却并没有以此为鉴,认真反思,真正地做到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反而认为违法犯罪遭到的惩罚亦不过如此。在他们幼小的心灵里,一旦法律没有了尊严,还有谁能挡得住他们重新犯罪呢?作为被告人家长,不知法不懂法,以为孩子出了看守所或监狱的大门就没事了,其宠爱之心、溺爱之情溢于言表,该管不管,不该放也放。断了线的风筝,还掌握的了吗?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汉族,16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丢失一部手机,其怀疑与其曾同住的于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机,于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伍某某,对来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殴打,不让该二人离开,其间,余某某将于某的头打破,还用烟头烫伤覃某,以此来逼两被害人承认有偷其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和伍某某帮助余某某对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为止,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非法拘禁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网吧上网,因其盗用他人帐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的网吧的事出气,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湖北省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福建省人;董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来厦后,手里没钱,便萌生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念头,2005年1月19日凌晨,三人经过预谋,在仙岳路雇了一部出租车,让司机开到林后一偏僻的地方,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强行抢走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小灵通和现金500多元。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抢劫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谌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黄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案例四:

2004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时,王某某提出说去抢点钱来花,于是当天晚上将近凌晨时,上述五人外出寻找目标,无人来到湖里兴隆路正遇上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将林某的自行车踢倒,并将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还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某的大腿捅伤,五人抢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机和200多元现金,逃离了现场,被害人林某因被捅伤后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还让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留宿。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窝藏罪批准逮捕。

案例五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

案例六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17岁,福建省平和县人),其在2005年3月,在湖里马垅某网吧上网时发现该网吧服务器的漏洞,并多次利用该网吧服务器漏洞,修改网吧电脑网络服务器系统中上网卡帐户数据,为其同学徐某、陈某、韦某等人在该网吧增加上网帐号上的金额数据,以达到不向该网吧缴费而上网的目的,其至被该网吧发现时先后共盗用网吧上网费计人民币4373.6元。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杨某盗用他人上网费用,数额已达到较大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考虑杨某作案时属未成年人,且其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决定对其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杨某家属对杨某实施帮教。

案例一:今年不满16岁的李某是山西省襄垣县某中学的初三年级的学生,父母开饭店,母亲是裁缝,家庭经济很好。爷爷是个建筑工人,平时对李很溺爱,经常给李很多零花钱,养成了他花钱大手大脚的习惯。爷爷去世后,李某觉得父母给的钱不够用了,就养成了小偷小摸的坏习惯。一日李某看到邻居刚领了工资回家,遂动了贼心。深夜时分,他怀揣着小铁锤潜入邻居家,但被邻居发现,赶紧跑回了自己家。回家后,他越想越觉得窝囊,他既害怕被认出来了,又觉得没偷到钱很亏,于是恶从胆边生,再次潜入邻居家,将邻居老夫妇杀死,并偷走了1000多元钱和几张存折。其后,他又将存折放到另一邻居家,企图嫁祸于人。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就在刑警勘查现场时,李某还若无其事地混在人群中看热闹。直至被抓,李某还认为自己是英雄好汉。

案例二:河南省平舆县董某在驻马地开了一家车行,经过多年的努力,腰包渐渐鼓了起来,可董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致富让未成年的外甥杨某的心中极不平衡。前不久,早有预谋的杨某怀揣安眠药来到了车行,与看门的表哥聊天,趁其不在意将安眠药放入表哥的水杯中,过了一会儿,杨某看到表哥喝了“药水”后,渐渐昏睡,便抓起电话打通了上午联系好的货车,以向山西销车为名将价值20余万元的12辆崭新的摩托车装上汽车拉往太原。正当杨某在太原到处寻找买主之时,驻马店刑侦人员连人带赃将其抓获。

案例三:新学年开始,校园安全问题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和周边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对师生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构成严重的威胁。如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处1998年以来就共受理此类案件39件,仅今年以来就受理了16件,比去年增长了30%。如翟某敲诈勒索一案中,年仅17岁的犯罪嫌疑人在—个月内先后11次向某学生强行索要财物达5万元,被害人因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及时向家长或有关部门报告,而是背着父母从家里拿钱,给家里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究其原因,犯罪嫌疑想不劳而获,并且不知道这么做是犯罪行为。据记者了解,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害人系一名年仅16岁的中学生,他不仅配带移动电话,而且手上还戴有一只价值3000余元的手表。

案例四:去年7月29日晚,深圳梅林中学7名初一与初二的同学聚在梅林一村附近,同校高一学生李某刚好路过。廖某对同伴说,这家伙搞了我的女朋友。于是,7个人叫住李,并将他带到村后综合市场后的小巷,廖质问李为何调戏他的女朋友,李解释说当时喝醉了。廖某不由分说,一拳打在李的头上。同伴辛某也从地上捡起一根长一米多、直径约5厘米的竹棍,对准李的头顶猛敲下去。李某当即倒地,抽搐起来。廖某与辛某慌了,赶紧将其送到医院检查,四个人意识到问题严重,便悄然离去。当晚10点多钟,李某开始出现胸闷、呕吐等征状,李父接通知后赶到医院,李已经不能说话。8月7日上午7点,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的李某被宣告死亡,法医鉴定:死于颅脑损伤。

中学生为“情”打架,这种大人看似可笑的举动在这些孩子心中并不稀奇。对于此案,该校政教处何主任认为,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深感在课堂上如何行之有效地教育孩子做人、守法、讲文明是非常重要的。他指出,这类悲剧社会负主要责任,其次是学校与家长,如果我们的教育敌不过那些乱七八糟的东西,便是教育的失败。

案例五:2002年9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警方破获了一起盗窃储蓄所案,涉及此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17岁,团伙的头目王某年仅15岁,他们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疯狂盗窃了23家储蓄所。这5人昼伏夜出,先后窜入23家储蓄所盗窃达7万余元。他们还选取了35家诊所、商店等场所作为作案目标。这个团伙平时很少与人接触,只是在预谋作案时通过上网敲定行动计划,举动十分嚣张,一次他们从某储蓄所盗得1美元,次日竟明目张胆地返回该所兑换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