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里买手办好: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追加分累积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3:34:53
甲于8月4日向乙发出愿以每套98元的优惠价(市场价108元)出售10套《大长今》DVD光盘的要约,表示应于8月20日前承诺。乙于8月15日以特快专递表示,愿意购买20套该光盘,因邮差误投,于8月22日始送达甲处(正常应需3天送达)。因该电视剧热播,光盘脱销,甲未作任何表示。逾1个月,乙未得到消息,与甲发生争议。

甲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9条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为其他原因承诺未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也就是说,只要乙在要约要求的时间内做出了承诺,而因为其他的原因没有及时到达甲,而甲又没有及时作出否定意见,那么这个承诺就有效,合同成立.该案例中甲并未及时做出承诺无效的表示,因此两人的买卖合同成立。

此时1个月后,乙当然有权追求甲的违约责任.

同志,你的问题是什么?
可以肯定的是乙的意思表示对合同内容作了重大变更,视为新要约,甲未回复,合同不成立,无约束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 甲应当负违约的责任,因为邮差误投不是乙的原因而导致的.而且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甲在赔偿乙后可以向邮递员追偿.

本案应该追究特快专递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