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蓝3s支持mhl吗:本案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0:13:13
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做为自己的出资。1998年1月,网络公司因管理不严而发生严重失窃事件,公司财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网络公司因此而宣告破产。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和电脑公司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办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楼上的同志,你们真的是律师吗???你们搞笑吧??你们难道没有学习过公司法吗??注册资金是干什么用的???有限责任难道不是以注册资金作为责任范围的吗??如果只是以实际财产作为责任范围,那要注册资金干吗???你们学的是什么法律啊???!!!!!!!

  1,首先有限公司当然要以注册资金和实际资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所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实际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跟公司没有关系,由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偿还,承担的是个人的无限责任.

  3,1996年12月合资开办的技术服务公司,注册资金应该在10万元,加上1万元的实际资产超过了债务,公司当然要全部清偿...

  4,至于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怎么能免除其债务的责任范围??股东如果不填平注册资金,不仅构成行政责任,而且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完全清偿民事债务的责任也不能逃避...

  5,《刑法》上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较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邢智宾应还齐明礼4万元
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只能以2:1的比例清偿给个体户蔡锦肃与某电脑公司

邢向齐借的钱属于私人借款,应由邢自己负责偿还。
账面所剩资金按借款金额比例(4万/2万)分给两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