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东风高级中学老师.: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3/29 01:47:14
案例分析:
甲全家外出度假,委托邻居乙照看房屋。其后一段时间,当地暴雨频频,乙见甲的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即主动约请一建筑队前来维修,并以甲的名义与之订立房屋维修合同。几天后一场特大暴雨降临,许多房屋倒塌,但甲的房屋因经过维修,安然无恙。甲回家后,知道乙请人修房之事,认为协议所订价格太高,因此以乙请人修房未经其授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并向建筑队提出重新议定维修费用的要求。建筑队多次催款无果,只好提起诉讼,要求责令甲履行合同。
该案属于无权代理吗?

民法规定非合同之债分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
本案属于非合同之债中的无因管理之债
按照《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因此,本案如果经协调,甲不对乙的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应视为乙必须履行对建筑队的合同,然后,在依据上述发条规定,依照法律程序向甲追讨债款。

按照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似乎甲无履行合同的义务。
但我们可以根据权责发生制嘛。
具体我也不知道……

在法律角度上结果是房屋没倒,所以甲应该承担房屋的维修费用

甲应该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