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临沂新闻: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2 07:52:43
江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江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江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江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2001年江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江之妻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1,92年江某的原配死亡后,作为6间屋子的共同所有人(根据旧婚姻法构成夫妻共同财产),江某的原配死亡后其所有的遗产就是房产的一半进行法定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江某和其子女各继承一间,这时的房产失江某4间,甲1间,乙1间....

  2,95年江某另娶一妻丙时,根据93年的司法解释,江某结婚的4间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3,这时有一个问题是,丙的儿子丁是否成年,是否与江某建立了扶养关系,这个重要的问题被出题者(楼主)漏了,后面的问题变成了无法回答的问题了,因为有两种情况:

  4,丁和江某如果构成扶养关系,就可以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成为江某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丁也就有了继承权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了...如果没有形成扶养关系,那么丁无继承权。

  继承法的法定继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我只好假设丁当时未成年,和江某建立了扶养关系...江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乙死后如果也是法定继承,那么财产1间房产应该由其父亲江某和乙的儿子分割这间房产,一人半间...这时的状态是江某4间半,乙的儿子半间,甲1间...

  6,2001年江某去世,如果丁和江某形成扶养关系,那么江某的房产4间半由江某的妻子丙/有扶养关系的继子丁/甲/乙的儿子(代位继承)共同分割,每个人分得一又八分之一间房产....这时的状态是....丙1又1/8间,丁1又1/8间,甲2又1/8间,乙的儿子1又5/8间....

  7,过了两个月江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这时又有一个问题了,甲是否与丙形成扶养关系?如果形成,丙的1又1/8间又要分给甲和丁....我倒.....

  8,为了方便我计算,我选择甲与丙未形成扶养关系,所以,丙的1又1/8间由丁继承,丁的房产是2又1/4间...

  综上所述,如果是这样的情形,6间房产最后的归属是....甲2又1/8间....乙的儿子1又5/8间....丁2又1/4间.........

  楼主...下次出题目能不能详细点.....好计算一点....

  代位继承的法条: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好麻烦啊`!
92年,房产属于江和前妻的共同财产.各占有1/2.妻子去世后,其所占有的1/2,由江和子女继承,实际是江占有三分之二,儿子和女儿各有六分之一.
95年再婚时,江所占有的三分之二是个人财产.01年江去世后,他所占有的三分之二由配偶和所有子女(甲、乙、丁)继承.但是乙已经在98年去世,其本身所继承的母亲的分额由丈夫和儿子继承。对于父亲的份额,也由上两者代位继承。
在江的再婚妻子死亡后,其继承的份额由继子甲和丙继承。乙没有继承的份额.
有疑问的是甲是否可以继承继母的份额。但是他和继母应当存在继子继母关系。
所以在这个房产继承中继承人有:甲(5/12)、乙的丈夫和儿子(1/3)、丙(1/4)

本案中
如果丙和江某有合法的结婚手续,那么,甲和丁均有继承权
按照继承的顺序:遗嘱中的继承人、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所以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是错误的。

楼上的回答不完全正确,首先有继承权的人包括甲、乙子和丁,乙死后,乙的儿子应代位继承乙的份额,由于丁是合法婚姻中的继子,所以也应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