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厨房门效果图:企业党员(费)管理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0: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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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流动党员,按照流向分为流出和流入两大类。
流出的党员主要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离开企业,但组织关系仍未转出的党员;被企业派驻外地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党员。
流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已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但组织关系尚未转入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要遵循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壮大党的力量、有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原则,努力做到“管住、管活、管好”。
二、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
第四条 到企业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在原籍村、社区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至企业党组织。企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就近、就便,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企业所在地党组织,或主管单位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等。
第五条 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
第六条 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企业党组织应按规定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因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离开企业的党员,应及时把组织关系转移至新的工作单位;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本人居住地党组织或代管本人人事档案的人才中心。
第八条 党员因私出国(境)1个月以上的,在出国(境)之前应办理保留党籍的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逾期1年以上未归的,一般应停止党籍。
第九条 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在接收新员工时,要注意确认其政治面貌,及时通知其中的党员按规定接转组织关系,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党组织。
企业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党员,在验证后要及时接收,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收。
第十条 企业党组织每年应开展一次流动党员普查登记,掌握流入党员的基本情况。对发现的“隐型”党员,要因人而异地做好工作。对于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没有出具党员身份证明件的党员,所在企业党组织应督促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末办理的,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也不得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流动党员的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要及时向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参加组织生活,按照规定交纳党费,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并经常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十二条 对接收的流入党员,党组织要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出党员,原单位党组织要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其保持经常联系,并定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记载内容,详细了解其外出期间的表现。
第十四条 尚未开具《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确实无法参加的,应按月向原单位党组织进行思想汇报,党组织应及时记录存档,并向其他党员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外出在同一区域的,派出企业党组织应在他们中设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并确定负责人,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外出时间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党员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协助管理;如有困难的,仍由派出企业党组织管理。
外出党员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的负责人,应至少每季度向派出企业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的情况和党员的表现。
第十六条 对流动的预备党员,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要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和考察其外出期间和在原单位的表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转正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党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创新组织活动的形式和载体。流动党员比较多的党支部,可采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开展活动和开展网上教育管理等办法,保证流动党员都能正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 对于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要按党章规定处理。
四、流动党员的民主评议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在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确实不能回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流出地党组织配合。其中,需要组织处置的党员,由流入地党组织根据评议情况提出建议,由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处置。
第二十条 流动党员的民主评议采取“三结合”的方式,即:党员互评与群众参评相结合、流入地党组织评议与流出地党组织评议相结合、现实表现与一贯表现相结合,增强评议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企业党组织民主评议流动党员,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对党员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对评议为优秀党员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组织原因和个人原因、一时一事的表现和长期一贯的表现,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置。
五、流动党员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要建立流动党员管理档案,记录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流动党员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邮编)、家庭和单位的联系电话、本人和家属的移动电话等,要逐个登记备案。流动党员应及时主动地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档案中的信息应及时更新。有条件的企业党组织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党建工作信,急网络,实现党内基本信息实时网上传输、查询,提高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效能。
第二十四条 对一时失去联系的流动党员,应通过其家属、同事、劳动(人事)部门和居住地党组织等多渠道进行联系。党员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的,党支部应在想方设法寻找的同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认真做好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建立流动党员管理站,探索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新路子。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和流动党员。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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