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魂3怎么储存:行政法的案例分析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11 18:00:01
1988年6月,被告某县标准计量局的两名检查人员,前往县向阳建材门市部,以购买该门市部白灰的名义,实施计算器具检查。在这不久以前,任门市部经理的经济承包人耿某,自知前任承包人移交的磅称末经检验,不能使用。于是,耿某言明此磅称不够准确,欲使用其他量具售货。两名检查人员却执意劝阻,坚持用这台磅称称量。在此情况下,耿某同意了使用此量具。当白灰装上磅称后,检查人员当即出示工作证件,指出耿某使用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其后,又根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门市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耿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耿某不服处罚,以有关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执法活动为由,在法定期限内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该县标准计量局的工作人员做出了的何种行政行为?
2、上述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3、上述行政行为是否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什么?
4、耿某应当能否提出行政救济的主张?主张的理由是什么?

裁决本身就意味着不是处罚。行政处罚是法院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或者部门所做出的带有惩罚性的处理决定,比如说罚款、降级、记过、开除等。
至于建委对政府建筑作出的限期处理,因为你没有说明是什么样的处理决定,所以无法作答。不公平照字面理解,应该不会是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