氮气管道国标颜色:解雇员工后的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2:30:20
我有一亲戚今年刚满50岁从1993年开始一直在番禺某加油站工作,当时一直都未签定劳动合同。直到1994年,用人单位同我亲戚签了两年的合同。在1996年的6月,用人单位指合同到期,须解雇雇员。但只补回由1994年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起,总共两年工龄的两个月工资。我想请问,用人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如不合法,应该怎样补偿??我可以通过怎样的途经解决?

合同的签订日期是什么时候,如果合同是正常到期,那么单位无须给予补偿,如果未到期解除,那么单位要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