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帅莉莉丝:人民法院可以就一个问题对当事人连续两次行政拘留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05:26:48
就是在行政拘留到期的当天法院再次进行行政拘留.
这样做合法吗?法律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人民法院不能就一个问题对当事人连续两次司法拘留(注:法院是司法拘留,不是行政拘留),对同一违法行为连续适用司法拘留违法。
  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对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只能由法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适用。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适用的一种司法处罚,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或受理。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拘留的决定后,如果没有新的违法行为,就不能对已受处罚的同一行为再次适用拘留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同样地,如果没有新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刑事诉讼的行为也不能连续适用司法拘留。
  对同一违法行为连续适用拘留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申请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连一次行政拘留的权力都没有!!!
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是司法拘留,针对的是破坏诉讼秩序的行为。行政拘留是公安局的权力,是针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的,属于治安处罚。就一件事两次同种处罚是不行的,违背 “一事不二罚”原则。
估计法院是连续两次刑事拘留吧??是刑事自诉案件的强制措施。但是,也是不能连续两次的!!
去检察院申诉吧,很容易纠正的

法院是没有行政拘留权的。

法院有权司法拘留,但一事不能二罚。

甲方和乙方因个人恩怨,乙方持刀将甲方的头部砍伤,经鉴定是轻伤,经乡镇基层法庭判决,甲方拘留十天,赔偿医疗费5000元,在开庭时甲方在外地不便出庭,故有甲方母亲为受委托人,一个月后甲方母亲到法庭领取医疗赔偿金时,他们庭长说非要当事人自己领取赔偿金,说是甲方给别人做了担保,是民间私人借款,一共15000元,因借款人现在无力偿还10000元,借给人现在起诉甲方,所以说赔偿金必须有当事人自己来领取,我想咨询一下,这位工作人员的这种做法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