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电缆迁改施工方案:法院可以针对一个问题对当事人连续两次拘留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4 07:05:07
我的一个亲戚与前妻离婚后因为一些经济纠纷,半个月前被拘留。现在本该放出来了,可是法院说如果我这个亲戚不把钱缴出来的话要继续拘留。目前还在第二次拘留中。请问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法可以去哪上诉?(申述?起诉?我也不知道什么词专业,反正就那意思。应该去哪反应?)

你说的应该是执行阶段的强制拘留措施了。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者,可以进行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明确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者,拘留期限为15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9条明确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以你说的情况,至少不应该连续拘留。即使再拘留也应该是将来另找理由了。除非法院认为他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的,转为刑事案件,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处理。
此案的关键,我认为是否有履行能力很重要,认为法院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本院领导、上级法院、检察院反映举报。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可以向法院的纪检部门\院长或者当地的人大\检察院反映情况.

CCTV新闻调查于2006年5月22日播出了一期名为“等待真相”的节目,说的是安徽省合肥市某大学教授李文峰因为自己的孙子陈子菁遭受医疗事故损害而讨要公道的故事。我在央视网站下载了这一期节目的文字资料和影象资料,反复观看,反复阅读。可是,我怎么也不能为最后的结局高兴起来,心情反而被惶恐笼罩。

我注意到这样一些事实:

其一,事情发生在安徽省的省会,这里既不能被称之为“不发达地区”,也不是低层的县、乡、镇;

其二,讨要公道的人物是某部队院校电子专业,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大学教授。在这个事件的过程中,她拥有许多其他普通老百姓所不具有的有利条件。据2006年5月15日新浪网引自检察日报的报导称:“2004年全国人代会上,针对这起医疗纠纷案件,张学东与陶伯钧等19位军队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最高法院提出建议案,要求对陈子菁案进行重审,并呼吁最高法院重视对此案的复查。在2005年、2006年全国人代会上,张学东继续为此案呼吁。30位在安徽的全国人大代表,自第九届全国人代会以来,连续多年监督陈子菁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以最高法院专家咨询委员身份,数次向最高法院转呈申诉材料,并在2005年3月的全国政协会上提出提案《建议最高法院提审纠正陈子菁诉安徽省立医院医疗损害案错判》。”

其三,审理起诉、上诉和申诉的法院是省会中院和省高院,而不是乡镇法庭和县法院;

其四,医院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着明显的涂改、伪造和故意隐瞒现象,但却一直被这些法院采信;

其五,在记录着2004年2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立医院的一次“和解笔录”中,我们看到了法院的一位领导同志这样的一段谈话:“这个案件的处理,我们要考虑大局,从维护安徽的形象和医院的窗口形象(出发)。现在不能讲医院有过错……”(注:本部分文字下载于CCTV.COM)。

这位可怜而又可敬的大学教授屡诉屡败,连最后的申诉也被驳回。在经历了十年之久的反反复复,靠着李文峰的契而不舍,也靠着梁慧星那样的法律专家鼎立相助后,事情才终于闹到了由全国最高检察院抗诉的地步。

事情目前还没有结果,但即使李文峰最后获胜,我也不可能高兴起来,因为我看到的是法律在强权面前的软弱无力。

我不禁要问,连对于司法和医学都可以说是外行的李文峰,在终于看到医院提供并且被法院多次采信的证据后,也能一眼看出其中的伪造、涂改和隐瞒,难道作为专业执法者的法官、法院领导还看不出这其中的猫腻吗?他们缺失的究竟是什么?

我不禁还要问,如果事情不是发生在身为大学知名教授的李文峰身上,而是发生在普通老百姓,甚至缺少文化和法律知识的农民兄弟身上,他们有这个能力(包括经济能力)去这样百折不饶地争取真相吗?如果没有人为这些受害者提供向全国政协递交议案那样的帮助,这最后的抗诉还可能发生吗?

我不禁还要问,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并非偏僻省的省会中院和省高院,而且时间长达十年之久,这还能够叫人相信是个别的行为和个别的现象吗?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纵容了这样践踏法律基本精神的现象得以长时间地存在呢?

我不禁还要问,作为省高院的“领导”,他应该起码懂得法律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在一张张由加害方提供的证据明显地存在不真实的时候,他为什么会放弃求证的基本义务和职责,反而要以“考虑大局,维护形象”予以采信呢?难道在中国,至少在他们安徽省,还有可以高于法律的“局”和“形象”吗?

我不禁还要问,象安徽省高院领导同志那样一个无视法律尊严,无视社会公正的人,是什么原因、什么机制和什么人使他坐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个仅次于国家最高法院——领导的位置上的呢?

我不禁非常惶恐地想到,如果这不是一次医疗纠纷,而是人命关天的案件呢?按我国的司法制度,省高院可是掌握着死刑判罚权的呀!一个高至省级的法院都可以蓄意制造出这样的违背公正原则的审判结果,那么在别的时间、别的地方和别的案例上还有多少冤屈没有得到伸张,多少冤魂没有能够安息呢?

我还不禁联想到,那故意为法庭提供虚假证据一方的当事人,他们的行为还能够仅仅被认为是民事行为吗?他们该不该遭到除了对医疗事故应有的经济损失外,还有对蓄意提供伪证应该有的法律惩罚呢?那以“大局、形象”为借口而故意使法律天平倾斜的法院领导者和执法者们,又应不应该得到因为践踏法律,践踏法律在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度而得到“反坐”一类的惩治呢?更为实在的问题是,他们会受到这样的惩罚吗?

法律应该是一把利剑,打击和杀戮人间的一切邪恶;同时法律又应该是一台天平,给每一个社会成员以平等生存权利。但是,假如有一种力量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时,再完善的法律也只能是一部儿戏!

至少是在安徽省法院那样的领导和执法人的掌股之中,已经既不是利剑也不是天平的法律应该哭泣。

具体情况不清楚,看拘留的原因了。很难准确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