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言情完结小说免费:什么是上诉不加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2 18:17:54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重新审判改变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期望第二审法院通过审理予以减刑或者从轻定罪或者宣告无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诉后,第二审法院通过重新审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罚,则有违上诉人上诉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诉人在上诉时的思想顾虑;甚至不敢提出上诉,即使明知第一审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惧怕第二审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罚,而放弃这一诉讼权利。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则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因为超出了仅有被告人一方的限制范围,在被告一方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也提出了上诉;或者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的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 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法院所判刑罚过重,为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是指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如果是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的上诉,不受此限,也就是说,检察院、自诉人提出的抗诉、上诉,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可以加重刑罚。如果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自诉人的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时,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不得改变刑罚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或延长缓刑考验期;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的刑罚;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此外,二审法院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限。

刑法中的一个原则:
被告对原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不得加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