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驾照有什么不便: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算工伤?如不算工伤,雇主有什么相应责任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7 16:43:00
我父亲于2005年3月受亲戚之邀在其私营家俱厂承包食堂(该食堂不对外营业,只为工厂职工提供服务)2006年6月13日凌晨一点许在宿舍(厂房内)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我想请问的是:1、我父亲与家俱厂是否是雇拥关系。2、死亡与厂方是否毫无关系?3、厂方对于我父亲的死亡无需负任何责任(例如埋葬费之类)。

1、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是不能算工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因病死亡。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职工下班后,已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应当按因病死亡待遇处理。由用人单位和养老保险基金按所在省市职工因病死亡待遇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1不属于,因为你父亲是承包
2 要看客观情况 如果是工厂的声音过响等因素导致的话,工厂要承担相应责任,但突发不是工厂原因引起和工厂无关系
3 要是自发突发引起的病因不负责任

不属于,因为你父亲是承包别人的食堂,属于承揽合同。 我不是学医的但是我感觉心肌梗塞不是在工厂里引发的,所以该病与工厂无关,工厂自然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