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肥东一中高考喜报:请教劳动合同法中的实习期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3:46:11
本人马上就要踏入工作岗位,签的是三年的协议。目前还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在签协议的时候,那位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的部长)跟我说是第一年为见习期。就对这个见习期的问题,我想请问一下,目前可有这个讲法。还有我看了一些资料和劳动合同法中讲解,实习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年合同的实习期应该是3-6月。但是我在说到这个问题时,他却说该单位是军工单位,只有军工单位还没有实行这个制度。我想劳动合同法中应该没有什么特例的情形。军工单位也应该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说的执行。所以该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是违法的呢?
我想在这里讨论一下,如有人知情的,望能给鄙人一点指导意见。

引用以前的一些回答:

什么是见习期?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见习期和试用期有什么区别?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不少有识之士已经提出,见习期制应尽早明确废除。

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见习期期间可以离职吗?

如果员工在见习期内辞职,并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由于这类纠纷从性质上说仍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而产生的,因此双方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处理争议。

没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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