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熊猫停售:我们所签的合同是合法的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04:22:45
我是2004年4月份与一家私企(教育行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这份合同到2007年3月底到期,当时交纳了1500元保证金,而且也没有给我上各种社会保险,在今年2006年2月份又拿来了一份劳动局的合同让我签(为期是一年,到2007年1月底到期),跟我说签这个合同不起别的作用,只是为了给我上保险而签的,说原来那个三年的合同继续有效,这样的两分合同合法吗?这样的两份合同都有效吗?而且第二份合同上面明明写着按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可是单位实际上给我缴纳的是养老,失业,意外和生育险,并没有按照合同说的给我上医疗险,另外在第二份合同上说如果一方违约将付给另一方违约金多少,当时他们说这一条可以不填,因此就没有填写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现在由于多种原因我不想在这家企业干了,我想辞职,可是他们说要从我以前交的1500元的保证金里扣除培训费和违约金,另外还说我辞职后三年之内不能找同行业的工作,不然要起诉我,如果我三年之内不找同行业的,三年之后退还我的1500元钱,我想请问各位,他们这样做是合法的吗?我能要回我的1500元保证金吗?我真的在三年之内不能找同行业的工作吗?我要是自己开一家同行业的公司就算是违法的吗?

你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可以视为对第一份合同的变更。 如果合同中对禁业没有规定,你不受禁业条款的限制。

他们这样做绝对不合法,你可以去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调解,如果调节不成,就仲裁!

他们说的是不平等的,也不合法!好象法律就是他们家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