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最大的政治是:有关民事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3 21:41:59
我的舅舅在工作时受伤,他是给一个包工头打工(在水厂安装管道)。水厂的安装部分是承包给他老板的。请问: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谁应该负责对我舅舅的赔偿?是水厂还是他老板?
先谢谢你了!

按照你说的情况,水厂的安装部分是承包给了你舅舅的老板,所以这时发生了工伤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是包工头了。因为你的舅舅与包工头已形成雇佣关系,在工作中受伤,由雇主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当然是他老板了,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据此,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我支持你.

首先要确定你舅舅与包工头之间是否具有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如果具有符合规定的劳动关系则适用劳动法的有关工伤认定、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你舅舅的老板按工伤标准计算赔偿。
如果不具有符合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可以从雇佣关系上适用民法中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来计算赔偿,由你舅舅的老板承担赔偿责任,水厂作为受益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你舅舅的老板没有相应资质,水厂作为发包人明知包工头没有相应资质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我看来,yangang518和杜永浩提出的意见很好。
但我在这里提出另外一个视角以供参考:作为你的舅舅,应该找寻最为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被告,一般来说财大气粗型的最为适宜。所以,水厂应该比较合适。水厂和你的舅舅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也相应的找他承担。这样就可以跨过许多举证责任——例如:舅舅的老板是否有相应的资质。

他老板承担.理论上应该是劳动关系,按照工伤处理.但如果你舅舅是一天一算钱的话就按照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解释里关于雇工的条款处理.所以你下次提问一定要把事情阐述清楚,这样大家才可以更完整的解答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