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长脚蚊子: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谁有管辖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3 05:58:29
民法规定:继承属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管辖。被继承人住所地为山东,在山东退休,工资由单位寄往河南,死亡时在河南女儿家连续居住三年多,问:山东的儿子因遗产继承,应向山东还是河南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我想知道的是河南法院有没有管辖权,因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为山东。而河南为经常居住地,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而没有提到经常居住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提到被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继承人不是被告,没有提到被继承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怎么办,所以我的疑问是“河南法院又没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继承纠纷属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款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在山东,死亡于河南,两地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继承人可以自己选择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应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人民法院起诉,切应先于其他继承人之前起诉。

河南有管辖权!

都3年了,肯定是经常居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