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座属:法基两个小案例 关于民法 求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8:14:16
1、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 的李文田。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 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 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请求。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2、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 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 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1、在本案中,涉及到拾得物,动物侵权;该案中李和张都存在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刘是小狗的主人,刘对小狗伤人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仅对张承担的分额承担连带责任;我们知道张拾得小狗后,在等待小狗主人来认领这一阶段,他应该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而此时他对小狗伤人正是没有尽谨慎管理的义务,所以他要承担责任;而李是小孩的监护人,由于他的过失造成了小孩受伤,他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而刘是小狗的所有权人,对小狗的伤人虽然没有过错,但作为小狗的所有权人对于小狗侵权负有连带责任,当然他赔了以后可以向张追偿的
2、(1)王某、李某、张某就其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而王某对于自己故意杀人罪单独承担责任
(2)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而王某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既遂

他们的原因啦。我们都符合条件了。这件事,省和各县教育局,都做得不好。还有谁敢去支教呀。政府的信誉在哪里呀?有泗洪教育局,有盐城的滨海,还有徐州的沛县。他们都不肯签。为什么就是这些地方会有这种原因呀,这些得去学习拉。
建议教育厅调查这件事。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一农村教育硕士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