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皮石斛能降血糖吗:民法 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9:35:06
原告:湖南省某县劳动服务公司经理部。
被告:武汉市某区x x 贸易信托部。
1985华7月29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双方商定:由被告供给原告3号全新镀锌铁丝30吨,每吨2200元;分期付款供货。当月31日,原告汇给被告货款23000元,因被告提供的铁丝不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原告拒收并提出退款。双方于8月25日签订了一个月内还清货款的协议,但被告到期未能履行。原告遂诉于法院,要求强制被告还款。
经查:被告系经理何某与副经理王某、张某三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合伙组织。在调解中,何某以该合同是王某所签为由,主张货款应由王某负责退还;王某认为,何某是经理,责任应全由何某承担,张某觉得此事与他无关。
[问题]本案是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都有偿还的义务.所以这个债务,对外是连带之债;对内,如有约定,则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各承担三分之一.

这种债务纠纷一般都是对外是连带之债;对内,如有约定,则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各承担三分之一.
刘律师回答的很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