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和奥尼尔关系好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销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0:04:52
我公司05年12月份为上海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因对方超过90天认证期,我公司于06年4月份将客户退回的发票红冲,重新开具相同发票.在购买发票时,税务局认为我公司违规红冲,不予领购发票并给以罚款处理,理由为:对方主动放弃进项税抵扣,我公司不得红冲及重开。我想请教大家,是不是有这规定,该怎么处理?谢谢
补充:原发票,红字发票,及重新开的发票各项目完全一致。就是搞不明白为什么过了认证期限的就不能红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9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962号文的规定已经说明,除去退货外只有原发票开具错误,才可以退回给销货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实际操作先按原错票内容开具一张负数发票,然后再按正确的内容开具一份篮字发票交给购货方)。
显然,是由于购货方未按规定的时限认证并抵扣,因此不符合开具负数发票的规定,税务机关处罚的没有错误。

关键是看贵公司是否冲红的红票、开具的蓝票和去年开具的发票是否各个项目均一致,如果一致,税务局的处理是违规的。

税务局不违规

不晓得

是你们违规了.以后你们自己要看看清楚日期,对这样的发票要拒绝重开.否则,你们公司要承担这笔税款,还要受到罚款.多冤啊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销项负数的前提必须是: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3、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你公司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符合以上规定,税务部门当然认定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