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圣马丁的入学要求:普通贷款与特别贷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5 02:40:55
普通贷款与特别贷款的金额是怎么确定的,他们的正比例关系具体是什么

以下第一点是普通贷款,其余都是特别贷款,按照您所说的的范围可能是国际基金组织的贷款吧

(1)普通贷款(Normal Credit Tranches)
这是基金组织最基本的一种贷款,用于解决会员国一般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各会员国借取普通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会员国所缴份额的125%,贷款期限为3-5年,利率随期限递增,第一年利率为4.375%,1到2年为4.875%,2到3年为5.375%,3到4年为5.875%,4到5年为6.375%。基金组织对普通贷款实行分档政策,即把会员国可借用的贷款分成以下不同部分:
储备部分贷款(Reserve Tranche),即会员国申请不高于本国份额25%的贷款,也称黄金份额(Gold Tranche)贷款。这种贷款可自动提用,无需经特殊批准。这是因为会员国早以黄金缴纳份额的25%,而现在借款等于抽回原来缴纳的份额。1978年4月《协定》第二次修改条文生效后,会员国份额的25%改以SDR,或指定的外汇缴纳。会员国提取这部分贷款,仍有充足保证,故称为储备部分贷款。
信贷部分贷款(Credit Tranche),即会员国申请贷款的额度在其所缴份额25%—125%之间。信贷部分贷款为4个档次,每个档次均占份额的25%。会员国借款使用完储备部分贷款之后,可依次使用第一、二、三、四档信贷部分。
IMF对第一档信贷部分贷款的审批条件较松,但申请这部分贷款需呈交克服国际收支困难的具体计划,才能获得批准。借取第一档信贷部分贷款,可采取直接购买外汇的方式,即在申请贷款获准后,立即从IMF提款。另外,也可以采用备用信贷安排(Stand-by Arrangement)方式:即申请贷款的会员国与IMF商妥贷款额度后,可在商定的时间内,根据实际需要分次提取。
高档信贷部分贷款(High Credit Tranche),即对第二档信贷部分以上的贷款。使用高档信贷部分贷款,随着档次的升高,审批手续逐渐严格。使用高档信贷部分贷款,除向IMF提供令其满意的改善国际收支的方案外,还要制定全面的财政稳定计划和采取适当的财政、货币、汇率政策等,并且在贷款的使用过程中,IMF还要进行一定的监督,如借款国未能履行计划,IMF还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保证目标的实现。使用第二档以上信贷部分贷款,通常都采用备用信贷方式。
(2)出口波动补偿贷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 或Compensatory Financing of Export Fluctuation)
该贷款设立于1963年。当初级产品出口国由于出口收人下降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可在原有的普通贷款之外,另向IMF申请此项贷款。这项贷款额度最初规定为会员国份额的25%,1966年9月提高到份额的50%,后提高到75%,1979年8月以后又提高到份额的100%。借取这项贷款的条件为:出口收入的下降必须是短期性的;出口收入的下降是会员国本身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借款国有义务与IMF合作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其国际收支困难。此项贷款期限为3—5年,要求借款国的出口收入一旦恢复,要尽早归还。
(3)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
它是1969年6月IMF应发展中国家要求而设立的一种贷款。这项贷款用于支持初级产品出口国稳定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而建立国际缓冲库存的资金需要。缓冲库存贷款的额度可达借款国份额的50%。由于此项贷款与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目的联系密切,特规定此项贷款与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国份额的75%。缓冲库存贷款的期限也为3-5年。
(4)石油贷款(Oil Facility)
它是1974年6月设立的,专门向1973年因石油涨价而引起国际收支困难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放的临时性贷款。这项贷款的资金由石油输出国(如沙特阿拉伯、伊朗、科威特、委内瑞拉等)和发达国家(如原西德、荷兰、瑞士等)借人,总额为69亿SDR,专款专用,不能移作他用。1974年此项贷款的最高额度规定为份额的75%,1975年提高到125%,但贷款条件比1974年严。贷款期限为3—7年,还款要求按季度分16次归还,利率高于普通贷款。为减轻最困难的发展中国家借取石油贷款的利息负担,1975年IMF决定建立利息贴补帐户(Subsidy Account),其资金来源由24个发达国家和石油输出国捐献。到1976年5月,此项贷款资金已全部贷出,贷款即告结束。
(5)中期贷款(Extended Facility)
这是IMF在1974年9月开设的一项专门贷款,用以解决会员国较长期的国际收支逆差,而且其资金需要量比普通贷款所能借到的额度要大。IMF对这项贷款监督较严,借取中期贷款的条件是:第一,IMF确认申请国的国际收支困难确需比借取普通贷款的期限更长才能解决;第二,申请国必须提出贷款期内改进国际收支困难的计划,以及在第一年准备施工的有关政策措施的详细说明,以后每年度都要向]IMF提出有关工作进展的详细说明和实现目标的政策措施;第三,根据会员国实现计划目标、执行政策的实际情况,分期发放贷款。中期贷款的期限为4—8年,备用安排期限为3年,一般分16次归还。贷款额度最高可达份额的140%,中期贷款与普通贷款两项的总额不能超过贷款国份额的165%。
(6)信托基金贷款(Trust Fund Facility)
1976年1月,IMF临时委员会达成协议,决定将IMF持有的1/6的黄金(2500万盎司)在1976年7月—1980年6月的4年内,按市价出售,用所获利润建立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信托基金于1976年5月设立,除售金所获利润外,还有直接分到出售黄金利润的某些受益国转让给信托基金的资金,以及资产投资收入。能得到信托基金贷款的条件是:第一,第一期为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超过300SDR(约合360美元)的国家,第二期为1975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超过520美元的国家;第二,申请贷款国的国际收支、货币储备和其他发展情况经IMF审核证实确有资金需要,而且又有调整国际收支的适当计划。信托资金贷款按年率0.5%的利率收息,从支付日起l0年满期,从支付后五年半开始还款,每半年一次,分10年还清。到1981年3月,信托基金贷款的资金已发放完毕,共向发展中国家发放总额为33亿元的贷款。
(7)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
也称韦特文贷款(The Witteven Facility),于1977年4月正式成立。贷款资金由石油输出国和有国际收支顺差的发达国家提供,总额为84亿SDR。补充贷款用于补充普通贷款的不足,即在会员国遇有严重国际收支逆差,需要比普通贷款所能提供的更大数额和更长期限的资金时,可申请此项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会员国份额的140%,备用安排期限为1—3年,还款期限为3.5-7年,每半年偿还一次,分期偿清。借取此项贷款头三年的利率为IMF付给资金提供国的利率(7%)加0.2%,以后则加0.325%。补充贷款分配完毕后,IMF于1981年5月开始实行扩大贷款政策(Enlarged Access Policy)。IMF实行这项政策的目的和内容与补充贷款相似。
(8)结构调整贷款(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
该贷款设立于1986年3月,IMF设立这项贷款是想通过提供利率为0.5%、期限可长达10年的优惠贷款,促使低收入会员国制定和执行全面的宏观经济调整和结构改革政策,以恢复经济增长和改善国际收支,从而解决它们长期存在的国际收支困难。结构调整贷款为会员国份额的70%。1987年年底,IMF又设立了扩大的结构调整贷款(Enlarged Structural Facility),贷款的目的、用途和条件同于原来的结构调整贷款,但贷款额度增加到份额的250%,特殊情况可达到份额的350%。扩大的结构调整贷款与原来的结构调整贷款并行发放。
按照IMF的规定,我国和印度也是结构调整贷款的对象国,但为了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最穷和最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和印度都表示,暂不参与使用此项贷款。
(9)制度转型贷款(System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
该贷款设立于1993年4月,IMF设立了这项贷款是为了帮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克服从计划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国际收支困难以及其它同这些国家有着传统的以计划价格为基础的贸易和支付关系的国家克服因贸易价格基础变化而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贷款的最高限额为份额的50%,期限为4—10年。贷款分两次拨给,第一次为贷款批准后某个商定时间(必须在1994年12月31日前),第二次为第一次提款后4—12个月之内。基金组织认为:1994、1995年是原经互会国家在国际收支方面最困难的时期,因此,希望申请贷款的国家必须尽早申请并在1994年12月底之前使用第一部分贷款。在申请时,申请国必须制定一项经济稳定与制度改革方案,内容包括财政货币制度改革及货币稳定计划、阻止资本外逃计划、经济结构改革计划、市场的培育与完善等等。只有在第一批贷款拨出后,如果借款国在上述各方面作出了切实有效的努力井与基金组织充分合作,基金组织才提供第二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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