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诗风吟冬天哪个好用:网站上有露点图片,是网站犯法还是上传者犯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4 08:07:07
网站上有露点图片,是网站犯法还是上传者犯法?

如果走光的不算色情…那自拍的或者视频抓图的那种图片是不是犯法啦?

按法律讲,好像是网站和上传者都犯法吧?

那分别犯的是什么法的哪一些章节啊?

当然,前提是这个网站是非赢利的…

  1. 上传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传播淫秽物品罪。

  2. 根据我国刑法三百六十三条和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达到法定情节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以营利为目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然而,随着网络的发展,刑法的滞后性也尽显出来。利用网络实施此行为的犯罪,毕竟不同于常规方式。

  3. 此种犯罪有着以下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毫无疑问,网上淫秽信息的传播者是本罪主体,但是网络服务商和信息管理员(如BBS的版主、QQ群管理员等)能否构成本罪主体,是否应当以共犯论处呢?

    (一)网络服务商不应当负法律责任。网络商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网络通讯服务的单位。从理论上说,正是网络服务商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提供了交流纽带。可以说是主观上的放任和客观上的帮助。但是,并不能以此认定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因为从实际来看,网络服务商存在客观上的不能。网络信息庞大无比,网络服务商根本没有能力一一鉴别,所以法律不应当要求其承担无法履行的责任。

    (二)信息管理员的法律责任。信息管理员最常见的主要有BBS版主和QQ群管理员。他们是网页版面和即时通讯的实际监控者,有管理、监控信息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控制、删除不良信息的义务和职责。所以管理员对于淫秽信息、图片未能及时删除,即是对该行为的默认和纵容。以此来看,管理员应当是共同犯。但是网络毕竟不同于现实,所以应当区别对待:管理员由于主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察觉和控制淫秽信息(如未能及时上线。未能及时审查等),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管理员有能力控制和管理,主观上故意不加以管理,且传播者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管理员应当作为共犯处理。

  4. 这里有个主意点:就是网站,是否共犯,在于能否提供自己有利的证据,证明不是自己做的,但如果不能证明,而自己网站又有相关违法内容,那就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应该是违法的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你说的网站网址多少,我去看看再回答你

网站是无罪的,但如果不删除的话,网站也算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