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大师张杰:十三岁男孩故意强奸杀人后应判何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5 20:35:1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

199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刑
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故意犯严重危害社会的罪
行并且危害程度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条文中的“杀人”,仅指故意杀人,不包括过失杀人。
而且,考虑到已满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人的特点,对他们的过失犯罪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可以
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有关民事
法律规定处理。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强烈要求降低量刑年龄,社会在变,法律应该也跟着作相应的变化!

是故意的就得负法律责任的,最少是个死缓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