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流化床锅炉优缺点:案例题 甲乙二人的行为是不是“犯罪终止”,为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9 08:06:47
甲 17 乙 18 二人家住在铁路附近,上学和放学都要经过一段铁路,某日,甲乙放学回家,经过铁路时,见路旁有一些刚换下的枕木,甲说:要是放二根枕木到铁轨上去会不会使火车停下,乙说看看了,于是他们把枕木放在了铁轨上,后甲害怕遂和乙将枕木放回原处。

如果两根枕木足以造成火车的运行发生危险,那么是危险犯的既遂,因为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危险足以发生即既遂。

本案中两人的行为显然是故意,而不是误将枕木放在铁轨上。只要实施了足以危险交通设施的行为,就构成了危险犯的既遂。既然已经既遂了,又如何中止(不是终止哦,这是两个法律概念,刑法中没有犯罪终止这样的停止状态,只有预备、既遂、未遂、中止)。终止多数在刑诉、民诉或民法中才使用,如合同终止等。

犯罪既遂后就不存在预备、中止和未遂的可能。两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补救。类似的例子是,如盗窃人盗窃得手后,又因为各种因素将脏物放回原处,虽然,没有人发现或没有损失发生,但是,这样的补救不属于中止等停止状态,构成了既遂。只是由于没有造成损失,有悔罪的表现,一般视罪行情况免于或减轻刑罚。

本案中行为人涉及的是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或举动犯或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及交通设施的安全,就构成既遂。判断的标准是放两条枕木在铁轨上是否足以对火车造成危险。如果足以使火车有行驶危险构成既遂,反之则不构成既遂,而是中止。

因为,如果火车根本不可能因为放了两根枕木发生危险,那么行为人是认识错误,以为可以造成危险,实际不可能造成危险。

如果枕木不可能造成火车的运行发生危险,两人都是认识错误,如果两人放上枕木,甲害怕后将枕木搬开,而乙却不知情离开了,那么甲构成犯罪中止,乙构成犯罪未遂。

在说一下犯罪主体的年龄问题,他们都已经超过16周岁了,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他们的年龄并不影响定罪。

#####这里的关键在于两根枕木是否足以构成危险发生。这个实践问题我没有十足的把握,我个人认为如果是大石头肯定构成危险犯的既遂,如果是枕木,我个人认为火车应当会冲开枕木,不会被影响行驶安全,所以,如果我的这个事实推断可以成立,那么两人是客观不能犯。

#####对于客观不能犯补救行为是无罪还是中止,我举一个更直观的例子来论证:

如妻子想毒死丈夫,她买了剧毒的毒鼠强,拌在饭中意图毒死丈夫,而实际上那包老鼠药是假药,根本杀不了人,这时这个妻子就是客观不能犯,根本不可能毒死丈夫。

如果,这时丈夫吃了饭,而妻子不阻止,妻子构成了杀人未遂。如果妻子阻止了,构成杀人罪的犯罪中止,而不是无罪。(在细一点分,就是妻子意图杀夫购买毒药,这时属于犯罪预备阶段)

结论:

1,足以导致危险发生,构成既遂,属于既遂后的补救。

2,不足以导致危险发生,构成中止。

3,不足以导致危险发生,如两人没有搬离,构成未遂。

4,不可能是一楼所说的无罪,因为,两人有犯罪的故意,并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不是停留在思想层面。只是犯罪停止状态的区别。

纠正刑法中不叫"犯罪终止"叫"犯罪中止"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危险犯,行为实施并造成危险了就是既遂,
所以这不是犯罪中止,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

理论上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必须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而没有实施完,两人以将枕木移位,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所以不成立犯罪中止。

但实践中可以免予刑事追究

是犯罪中止,可以免于刑事追究。

不是“犯罪终止”,是无罪。

就是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