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明贤 吴忠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1:12:40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保险合同,日期是8月14日至第二年的8月14日,保险责任从交了保费后才生效,投保人在9月9日交了保费,合同成立!可是,到了第二年的8月30日投保人的公司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这是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在投保人交纳保费的情况下才正式生效.由于合同中已约定了保险期限,故超过这个期限,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合同生效后,保险时间为一年的话,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

保险期限是一年,应该赔偿。

陆律师讲得非常正确.

想都不要想,不要赔偿啊

合同生效日期是至次年8月14日,那决不可能赔偿的。

不赔,过了保险期限了,虽然9月9号才生效,但是生效的前提是投保人同意了保险单上标明的有限期限是到次年的8月14号.很简明吧,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