唇枪舌剑造句:这样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20:36:18
....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或是赤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请说出理由。

你好!

约定两个有效的仲裁机构,这一约定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应当是有效的。

只要进一步明确选择哪一家就可以了。

不过,提出的问题是,如果双方分别向两个机构提出申请,哪又应由谁来受里呢?

大家可以说由先受理者受理,这有一定道理。但如果是同一时间即同一天发生同时受理的情况呢?

我想还是要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本人不成熟的见解,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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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什么啊,如只是这样来问有没有效没法来答,只能说一句,
都是国家认可有效的机构是有效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只要北京市仲委和赤峰市仲委都存在,就属于约定明确,可以在二者之间选其一提出仲裁,该条款也合法有效。

这样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因为仲裁要求仲裁机构的唯一性,也就是只能选择一个仲裁机构。

可以参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1996年12月12日 法函 [1996]17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经法(1996)88号”关于齐鲁制药厂诉美国安泰国际贸易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纠纷应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此复

民诉111条第2款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双方约定仲裁的以仲裁结果为准,没月的约定的,你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