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司机招聘:关于名誉权案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11:17: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谓的“结论”和“处理决定”指的是什么呢?为什么法院不予受理呢?能举个例吗?谢谢。

结论和处理决定无法进行详细的区分。
举例:如法院某个法官办了一件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认定为执法过错。那么这是一个结论,就这个结论,他不可以起诉;而如果针对这个执法过错给予警告处分,一般这就是处理决定,就此也不可以起诉。
为什么不受理?这是最高院的规定,没有办法知道为什么。就好像为什么要规定起诉要收费呢?为什么要按比例收费呢?一个一万元的案件,可能比一个10万元的案件更浪费精力,但仍然是10万元的诉讼费高。
举例见上。

法律规定,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