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 central for db2:中国目前的农业投入值是多少?其变化趋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6 06:52:46

WTO新一轮谈判将于2000年展开,农业和服务业在上一轮WTO谈判中就已被定为新一轮谈判的重点。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将面临一个全新的国际环境,未来农业政策将置于WTO框架之下。因此,我们应仔细研究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有关条款,分析对我国农业可能产生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制定相应措施,扬长避短,争取把对我国农业的冲击降低到最低点。

一、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简介
加入WTO后,我国国内农业生产政策及农产品的国际贸易都必须严格遵守WTO的规则。目前WTO有关农产品贸易的基本条款主要是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农业协议包括了世界上主要的粮农产品,从1995年1月l日开始生效。其主要内容为:
(一)市场准入 由于各国对农产品进口的限制主要通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措施来实现,所以农业协议从"削减关税"和"贸易措施关税化"两个方面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即:(1)以1986-1988年为基期,发达国家在6年内农产品进口关税简单平均水平须削减36%,最低每项削减15%;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农产品进口关税简单平均水平须削减24%,最低每项削减10%。(2)对于在农产品贸易中所实施的各种非关税措施,各缔约方必须先将其实施的各种非关税措施转换成同等保护程度的关税措施,然后再逐步降低进口税率,保证关税化后的市场准人机会,不低于规定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减让期结束时应扩大到5%。
(二)出口补贴 协议规定:以1986-1990年为基期,发达国家在6年内,将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减少21%,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削减24%;对在基期没有进行出口补贴的农产品,则禁止在今后对该产品实施出口补贴。
(三)国内支持 协议规定削减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具有扭曲作用的生产补贴,如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化肥、灌溉等投人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等。用国内支持总量(AMS)来进行数量表示对农产品的支持,只要其AMS不超过以1986-1988年为基期的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就无须削减其国内支持。自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以1986-1988年为基期,在6年内削减20%的AMS;发展中国家在l0年内削减13%的AMS,对于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称"绿箱"政策,则免予减让承诺。 (四)卫生及植物检疫 协议规定:允许各国采取正常的以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及其生长为目的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应构成不公正的歧视,从而造成隐蔽性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限制。对进口农产品的卫生检验应以国际标准和准则为基础。 总之,WTO农业保护规则的核心是消除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扭曲现象和实现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和平等竞争。

二、加入 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
(一)我国农业及农产品贸易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拥有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又是农业比较落后的国家。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农村经济和农民的收入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粮棉油等全面发展,在农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和发展乡镇企业、完善能源交通设施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与此同时,我国农产品贸易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我国农业生产刚刚满足国内温饱型消费,农产品的外向度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如1990年我国农副产品出口贸易总额,仅占世界贸易总额的3%。现阶段,我国农产品贸易呈现以下特点:
(1)出口农产品结构不合理,呈现"三多三少",即粮食、饲料、绒毛、丝类、棉花等初级产品多,而高档次、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加工制成品少;大路货多,紧俏商品少;传统产品多,创新产品少。
(2)出口农副产品层次低,优质率、商品率和创汇率不高。如1996年我国只有蔬菜和水产品出口金额超过10亿美元,其余均在1一2亿美元。我国盛产稻谷,可大米出口仅1.1亿美元。
(3)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不合理。大宗农产品出口集中于港澳、日本、美国、西欧,而东欧、中东、拉美、非洲等市场占有量很少,日本、美国、西欧都是实行严格的农业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所以,过分集中的市场容易受到发达国家农业保护主义措施的冲击,不利于我国农副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
(二)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 加入WTO后,我国不仅可以享受缔约国应有的权利,而且要承担缔约国普遍承担的义务。由于我国农业产业化、工业化进程缓慢,集约化经营水平不高,市场农业还没有真正形成,不可避免的会带来深刻的影响。具体讲,主要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1、对政府农业管理体制的影响。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管理权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流通权在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管理权又在外贸行政主管部门。这种贸工农分割、产供销分离的运作机制显然不适应加入WTO后农产品国际、国内市场一体化的需要。
2、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加入WTO后,缔约国必然会要求我们放开农产品价格,实行农产品生产商品化、经营市场化,实现农产品的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对接,国内农产品价格、农业生产经营效益将随着国际价格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国农产品并非总量过剩,而是农产品的结构型过剩,在政府对农业保护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若放开农产品价格,必然会导致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政府如何对农产品市场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以保证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从而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使我国的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3、对农业生产结构的影响。加入WTO后,农产品放开经营,国际国内市场融为一体,我国的农产品将接受消费者在市场上严格挑选和检验。我国农产品在产品质量、品种结构上不适应市场消费需要的矛盾,已经比较突出地表现出来。如果我国不能尽快地实现按照市场需求和国际质量标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品种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我国的农产品不仅难以打入和占领国际市场,即便已占领的市场,也可能会失去。如我国过去传统出口香港的鲜橙,就因质量欠佳而被美国优质的鲜橙所代替。根据中美农业合作协议,我国将允许美国小麦、柑橘进人中国市场,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农产品市场,正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国内市场必然会受到国外优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冲击。
4、关税减让和削减非关税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进口主要依赖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及其他非关税措施调控。例如粮食进出口贸易实现统一代理。还保留着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模式。加入WTO后,各种非关税措施将被禁用,只能转化为相关的等效关税之后按规定削减。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政策手段的丧失,为国外农产品进人我国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对我国的宏观调控是不利的。另外非关税措施合法地转化为关税并进行减让,由于减让基期即1986-1988年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所以我国将无法使用贸易规则规定的关税化的手段,非关税手段的丧失,不利于对我国农业的贸易保护。
加入WTO也会给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国际贸易带来许多的机遇。
(1)可以改善国际贸易环境,为我国农产品进人国际市场提供方便条件。农业是我国的一个优势产业,加入WTO后,可以享受WTO各成员国降低关税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并且可以取得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减少其他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非关税限制等不公平待遇,增加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数量。
(2)有利于我国在农业中发展市场经济,加强与国际间的信息交流,按照国际国内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调整农产品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
(3)有利于加强农业国际合作,从国外引进优良的农作物和畜禽品种,以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全面推行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业发展模型,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加入WTO,向世界开放国内市场,短期内由于国内市场本身的缺陷,国际竞争的压力可能大于所获利益,但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深人发展,我国农业将从国际竞争中获得发展与增长的长期利益。所以我们应辨证的认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影响,末雨绸缪,适时制订出相应的对策,迎接挑战。

三、我国农业及农产品贸易的对策探讨
(一)加快政府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按WTO的要求,尽快改革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农业管理体制。对农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目标和运作机制要重新定位,通过行政机构的精减和重组,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一个有权威的综合性农业管理部门,协调各方面关系。同时政府管理部门要实现向宏观管理、信息服务的职能转变,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贸易的信息数据库,并与国际信息网络联接,为农民及时提供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生产、供给、需求、价格变动趋势的市场信息,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企业提供有关国家的农产品贸易政策法规及有关的要求,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争取主动。
(二)加快农产品流通体制和价格体制的改革 加快农产品流通体制和价格体制的改革,放开农产品的价格和经营,实现农产品商品化和农产品经营组织的多元化,形成一个竞争的国内农产品市场。理顺价格关系,使价格客观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并以此价格信号引导农民安排生产经营,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消费需求。逐步放开农产品销售渠道,培育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农户进人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农产品经营。国内区域间要消除地区封锁,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形成全国统一有序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要素市场。
(三)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农产品主要有粮油产品(大米、小麦、粮,大豆、花生等油籽食物),传统产品(蚕丝、茶叶等),棉麻产品(棉花、麻类),高附加值产品(饮料、罐装食品),高价值产品(水产品、畜产品、水果、蔬菜、鲜花、干果、豆粕等)。由于我国是世界上人均资源稀缺的国家,且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都非常低。目前我国粮油价格已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原木、羊毛、粮油糖产品是我国主要的进口农产品。所以粮油等产品难以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优势产品,我国农业的优势是农村劳动力丰富,劳动力价格低于国际市场,具有劳动密集型特点的高价值产品、具有高附加值的加工农产品及有传统优势或地域特色的经济作物,将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主要产品。我们应以加入WTO为契机,加速我国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积极从国外引进优质、高产、适应性强、抗逆性强的农作物品种和畜禽良种,并做好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以改善我国的农业生产结构和品种结构,提高农畜产品产量和质量,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加强对我国农作物品种的保护,以优良农作物品种为龙头,抓好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建设。发挥各地资源优势,采用"公司+农户"的农业经营模式,把习惯于各自为政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包括清洗、分选、粗加工、精加工、保鲜、包装、储运和销售等全过程的产业链,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四)加强对我国农业的适度保护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各国政府都给予高度关注。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却有着截然相反的政策倾向:发达国家给农业部门以高度保护,将资源从非农产业转移到农业部门去,这对农业发展是有利的,称为"农业正保护"; 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抽取农业部门的剩余给非农产业部门,对农业部门提供的是"负保护"。我国是世界上负保护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根据WTO农业协议中规定的国内支持总量(AMS)测算标准测算表明,1993-1995年我国农业处于负保护状态,农业部门流向非农产业部门的资金、资源年均达人民币1050.97亿元。就农产品品种而言,玉米的AMS达人民币-492.97亿元,稻谷为人民币-211.27亿元,棉花为人民币-126.12亿元。
目前,我国农业基本上还处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分散经营状态,土地经营规模十分狭小,自给性和小而全的特征十分明显。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由于单个农户从市场获得信息的能力有限,对市场的参与度低,这些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经不起市场波动的冲击。如果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将会导致农民的收入降低,农民投人能力削弱,农业基础地位的脆弱,进而影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及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必须对我国农业政策作适当的调整,加强对我国农业的保护 加入WTO后,我国的农业保护政策必须与WTO的基本规则相一致,按照农业协议"削减关税"和"贸易措施关税化"的原则,各缔约国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关税只能降低不能提高。目前我国对进口农产品多数是免税的,以1986-1988年为基期的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后的关 税等值为负值,可见仅靠关税是不能对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实施有效保护的。在WTO农业保护的基本框架下,我们可充分利用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政策,采取农产品储备、农业保险及灾害补贴等收入支持政策,加大国内农业发展政策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力度。通过财政手段,不断增加政府在农业基建、农业科技方面的投资,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使农业保护水平从负保护向零保护(资源的转出和转入处于基本均衡状态)接近,实现从剥夺农业向保护农业的战略转变。
(五)按国际标准经营农产品进出口业务,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 联合国《21世纪议程》对环保法规和标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社会公众对环境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各发达国家都在不断提高进口产品的环境标准,日本、韩国对进口水产品的细菌指标已开始逐批化验。如我国山东荣城市出口日本、韩国的虾仁、鱿鱼均因细菌超标而被提出退货。但应该看到各国在构筑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市场。如1994年美国有机食品市场的贸易额达25亿美元,并以年增长率30%的速度发展。据预测,21世纪初世界有机(天然)食品的销售量将占食品销售量的10%一20%,达1000亿美元。所以我们应及时了解有关国家产品的分类标准、质量要求、包装要求,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根据农业协议对环境与动植物检疫的规定,在出口时,加强质量检测和动植物检疫,以此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并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谋求得到差别待遇,减少出口障碍。同时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检测,确保国内环境和人民健康及动植物的生命不受危害。
(六)加快农业利用外资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利用外资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绩,也涌现出许多成功的项目和企业。如河南双汇集团、江苏连云港如意集团等。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目前仍存在增长缓慢、项目规模小、分布不均衡等问题。如1996 年我国协议利用外资总金额为816.0959亿美元,其中农业利用外资为14.1158亿美元,仅占1.73%。农业利用外资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农业主要产区、农业历史悠久的中西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农业的项目相对较少。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农产品生产成本的快速上升和资源的制约。农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下降,开始把眼睛转向国际市场,到国外去投资建生产基地,这给中国农业引进外资和技术无疑提供了机遇。所以,我国应尽快改善农业领域的投资环境,并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不同的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制定农业吸引外商投资政策。对中西部地区,可制定一些有吸引力的地方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特别是对农业产业链条基础的种植部分,因其投资大、风险大、利润低,可给予投资者在政策上最大限度的优惠。如延长所得税减免期,免收土地使用费、地方所得税,延长土地使用期,对有些开发性项目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对利用外资已有一定规模的东部地区,除了开展农业科技交流外,要突出引进外资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及其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总之,今后要在积极争取原有的各种无偿援助和优惠贷款的同时,广辟其他资金渠道,包括双边政府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等,特别是通过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吸引更多的外商到农业领域直接投资。进一步加强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管理,优先选择那些高产、优质、高效、有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提高外资的使用效益。

参 考 文 献
[1]冯海发:未来15年我国农业适度保护的政策选择《学习与探索》1998年第6期
[2]汪尧田、周汉民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总论》,上海远东出版社 1995年12月
[3]陆效龙译:《世界贸易组织文件汇编--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各项成果的最终文件》,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