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甲战争plz05:原单位与另一家单位合并组成了新单位,为说明原单位的2年前事情,那么原单位的公章是否可以继续开证明使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1:53:56
在2004年12月23日,原北京市丰台区医院和原北京铁路分局中心医院正式整合成立北京丰台医院。为证明原北京铁路分局中心医院在2003年12月发生的事情,现在继续使用原北京铁路分局中心医院的公章开证明来证明那时发生的事情,请问这个证明是否有效?有知道的请快告诉我,谢谢了

不可以,楼上的回答都是。
但理由是,合并后原单位的法律资格为新单位所继承,由新单位继续行使其职责,新单位对原单位以前的法律行为负责。

不可以了!法人变了!

既然两家单位已经合并了,那么原来各自的图章都已不能够再使用了。除非合并以后的名称人就是原来单位的名称。

不可以,但原来的单位负责人可以出证明嘛,私人证词效力优于一般单位公文,要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

原单位公章停止使用

您这个情况实践中经常发生.

从法理上来讲,两个法人合并了以后,成立了新的法人,原法人资格自然消灭,因此证明原法人资格的公章自然也不能再用.

但您的问题其实比较好解决.因为法人合并以后,新法人是要承继原法人的权利义务.所以您如果要原单位开证明之类的,只用去找新的单位就可以了.

不过实践中这也挺麻烦.您往往必须多写申请,说明合并情况,而且往往新旧变动,很多东西都不是立即能衔接上.

但不管怎样,原来的公章是肯定不能用了.用了也是没有效力的.只有您多写点,把合并的事情说明清楚,然后到现在的单位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