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秋莎俄语学校:请问:原单位与另一家单位合并组成的新单位后,原单位的公章能否可以继续使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3/29 06:31:23
在2004年12月23日,原北京市丰台区医院和原北京铁路分局中心医院正式整合成立北京丰台医院。为证明原北京铁路分局中心医院在2003年12月发生的事情,现在继续使用原北京铁路分局中心医院的公章开证明来证明那时发生的事情,请问这个证明是否有效?有知道的请快告诉我,谢谢了

您这个情况实践中经常发生.

从法理上来讲,两个法人合并了以后,成立了新的法人,原法人资格自然消灭,因此证明原法人资格的公章自然也不能再用.

但您的问题其实比较好解决.因为法人合并以后,新法人是要承继原法人的权利义务.所以您如果要原单位开证明之类的,只用去找新的单位就可以了.

不过实践中这也挺麻烦.您往往必须多写申请,说明合并情况,而且往往新旧变动,很多东西都不是立即能衔接上.

但不管怎样,原来的公章是肯定不能用了.用了也是没有效力的.只有您多写点,把合并的事情说明清楚,然后到现在的单位去办理.

不能了,因为原单位的资格已被新合并单位吸收.
应重新制作公章!

当然不能用了
因为原单位已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了,其公章是不能继续使用的。

不过在实践中存在合并后仍使用原单位公章的事例,如用原公章签订合同并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的效力还是可以被确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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