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民用飞机数量:责任编辑、特约编辑、出版人、出版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0:29:17
责任编辑、特约编辑、出版人、出版社在一部书的出版过程中各起什么作用?具体有什么分工?

这里要说的责任编辑是什么?一是责任编辑的“编辑”是什么?二是责任编辑的“责任”是什么?因为这两方面认识上还不很明确,工作中还不很一致。?
按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规定,“图书的责任编辑由出版社指定,一般由初审者担任”,“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一般为责任编辑)”。可见责任编辑是担任初审的编辑或助理编辑。通常的理解也是这样的。但是现在也有编辑室主任、正副总编辑(含高级职称人员)担任责任编辑,或与其他编辑人员一起担任责任编辑的。还有一种策划编辑,未见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越来越多,并公开署名于书名页。策划编辑是不是责任编辑,与责任编辑是什么关系:指导的,平行的,相互联系或相互隔绝的。?
上述情况的出现,说明对责任编辑的概念要进一步界定。责任编辑是书稿的初审者,这是确定的,但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不限于编辑或助理编辑,还包括编辑室主任和具有高级职称的编辑人员,即所有的编辑人员。现在实行书号控制,各出版社统计“有发稿权的编辑”,就包括了各类编辑人员。策划编辑的地位,有待法规确定,我的意见,策划编辑也是责任编辑。《图书质量保障体系》规定:“出版社的全体编辑人员应认真履行编辑职责,积极参与选题的策划工作。”这说明责任编辑也应参与策划,策划是责任编辑的份内之事。既然全体编辑人员都可担任责任编辑,都应参与策划,又何必另设策划编辑,使“策编分离”呢。?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担任责任编辑的编辑室主任和具有高级职称的编辑人员,他们审读的书稿是不是同样要坚持三审制?现在的情况大都是一人包审至多是两审。我们不能把担任责任编辑者的职务和地位与三审制相对立。《图书质量保障体系》规定:“要切实做好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三审环节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原因无须多说,做过编辑工的人都能认识这样规定的必要性。高水平作者的书稿都要由出版社进行三审,这是为了防止疏漏,“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由室主任和具有高级职称编辑人员初审的书稿不等同于他们复审、终审其他编辑人员初审的书稿,如果不坚持三审制,易于出现差错。因此,他们初审的书稿同样需要由符合规定的其他编辑人员复审和终审。现在还有一种聘请社外专家担任责任编辑的做法,不仅同样要坚持三审制,还应要求社外责任编辑切实履行责任编辑的全部责任,不能仅仅看看稿了事。?
还想说的一点是,出版社是文化单位,不要搞“官本位制”。编辑室主任、总编辑不是官,与普通编辑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这种上下级关系与行政机关不同。大学里有些著名的专家并不是系主任、院长和校长,而只是一名普通的教授,但不影响其职称和待遇。出版社可不可以有一些具有高学历和高级职称的普通编辑,不一定要他们当室主作或总编辑。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评聘职称时不要把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的人数比例定得太死,允许普通编辑中具备条件的也可晋升高级职称,并给予他们与其职称和贡献相适应的待遇。出版社需要大量人才,而职务岗位有限,不可能都去当“官”,故须破除旧的用人机制,广泛吸引容纳人才。优秀的著名的普通编辑多了,图书的质量便有了保障,出版社的声誉和影响便会不断扩大。再说说责任编辑的责任。《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是这样规定的:责任编辑负责“初审……在审读全部稿件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学术价值进行审查,把好政治关、知识关、文字关。要写出初审报告,并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和付印样的通读工作……消除一般技术性差错,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并负责对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出版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规定很明确,但有些单位却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例如以“目标责任管理制”为名的利润包干,就迫使编辑不得不用主要精力跑发行,跑码洋……,而难以履行应尽的职责,这是导致图书质量不高、结构失衡、人才难以成长、买卖书号屡禁不绝、风气败坏的重要原因。还有如前述的“策划编辑制”,把策划编辑和文字编辑分开,地位不同,待遇有别。如果策划编辑只是策划选题不负责审稿,文字编辑不参与策划,策划的意图怎样能够实现,图书质量怎样得到保证。这样做,割裂了编辑工作的整体性,违反了编辑工作的规律,是不可取的。西方国家设立策划编辑或组稿编辑,但他们仍然负责审稿,而且相当严格,同样是一本书的责任编辑。可以举出许多例子说明这点,请参见隋祥先生所写《编辑的首要职责是什么?》(载《出版科学》1999年1期),这里就不重述了。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一些影响责任编辑履行职责的做法。责任编辑是出版社的细胞,激发其活力,是保持出版社生命力持久不衰的源泉。责任编辑不能尽责,积极性受到种种制约甚至扼杀,智慧和才华得不到充分发挥,长此以往,何从谈出版业的兴旺发达。?
责任编辑在书名页上署名,是为了昭示责任编辑的责任,他究竟要负什么责任,书名页上不可能列出,但在读者心目中他却是要对图书编辑工作负全部责任的。这种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错位,使责任编辑处于有苦难言之境。这里既有前述的制约编辑不能尽责的诸因素,又有责权不一致的问题。《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中关于责任编辑负责对出版各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的规定,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权利,从目前情况看,这项规定是难以落实的。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等作出了规定,但对编辑权利的保障还是不很充分的。由些引起的一些著作权纠纷,使出版社和编辑有理难伸。我国出版业不同于西方出版业,编辑的把关责任重大,权利要相应得到保障。?
关于责任编辑的责任的规定是明确的,问题在于贯彻执行不力和编辑责权不相适应,还有编辑素质不高、管理松弛等。不解决这些问题,就编辑责任谈编辑责任是难以奏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