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红绿灯扣分规则:[续]中国普通公民对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的不解!请求支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4:26:03
1.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属于普通民事案吗?诉讼时间是否有限?
2.伤者搭坐被告130车,是原告的老板雇佣原告到外地干活,且由原告自己带的梯子砸伤,这种情况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付全部责任?
3.法院并没有公开审理此案,由于赔偿数额有误,现已经下达“裁定终止执行书”请问执行厅是否有还有执行被告的权利?
4.被告没有得到诉讼的权利,是因为原告提供假情造成被告拘留两次,被告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补充==============
是这样的:
1.原告是在99年7月9日受伤,出院是在99年11月9日,原告第一次诉讼是在99年12月21日,当时并没有开庭,又马上撤诉,直到2001年3月27日,原告第二次又提起诉讼。 原告在99年12月21日----2001年3月27日之间,原告并没有做伤残鉴定证明,原告是在2001年10月20日去做的伤残鉴定,请问原告诉讼是否过了期限?

2.原告搭坐我130货车,原告受伤是由于对面大挂车将我车挤到沟坡致使原告的老板携带的梯子砸伤所致!
有“交通队勘测结果”,因为大车与我车并没有磨擦痕迹为由,将大车释放!
请问这类人身伤害诉讼期限几年?

3. “二被告当事人 某某”的130货车,车户挂靠在车队,判决书上面写到:
一被告挂靠车队
二被告当事人 某某
法院判定二被告,负原告全责!
法院是否应向两个被告分别下达传票?

在第二次诉讼时法院只向“一被告挂靠车队”下传票,没有给“二被告当事人”下传票,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向“二被告当事人”下达一切法律文书!
请问诉讼程序是否存在问题?

4.原告伤残鉴定结果为“X级”,请问赔偿误工费应当几年?伤残补助费多少钱?如果赔偿原告伤残补助费,是否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补偿费?
5.原告出院后的医疗费,而且不是指定的医院的费用,是其他医院的医疗费用,没有处法病历,药费清单,这类药费能支持吗?
6.车费问题: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车费票据,从原告居住点到指定医院33公里路程,原告报销票据615元/每次,430元/每次,600元/每次 一共三次,没有起点和终点,没有日期,象这类票据能支持吗?
有一张车费票标有:“从指定医院到原告的居住点”、距离33公里、费用40元、11月5日(并没有写年份),这张车费票据在原告提供的医疗票据中并没有反映他去过医院,这种车费能支持吗??

1,交通事故也泛属于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期限 应该是2年。
2,看你说的情况你就是车主了吧,在你的车出了交通事故,只要你的车上的乘客受到伤害,你是要负担一定的责任的,但不该是全部,具体多少因为你给信息太少,我还不能十分准确的确定。
3,法院开庭并不一定都是公开开庭的,但是要开庭审理的,两者有区别的,不知道是不是你指的这种情况。
法院在终止执行的情况下就不能再继续执行了,除非,经批准恢复执行。
4,至于这个问题,你给的信息太少无法准确答复,如果是因为对方的原因致使你的诉讼权利受到损失,你当然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详细情况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关于你的补充 答复如下;
1,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部分有专门的规定,它是可以延长和中断的,在两年的诉讼时效了没有法定的理由,就丧失了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了,(这句话你可以这样理解,原告可以起诉,但是他不会赢得这场官司)
2,身体受到伤害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期限是一年。
3,以公告形式送达传票和相关文书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只要是形式上合法即可。
4,关于这个问题,你说的“X级”我不明白什么意思,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划分应该没有X级,只有1-10级伤残,相关的费用对应相关的伤残等级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这一点你应该相信法院,他们不会胡来的。
5,我国关于医药费用的赔偿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在没有医院的转院证明的情况下,私自转院治疗,其发生的费用不予认可。至于你说的不是指定的医院,好像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各个地方的实际执行中有各自的地方规定,这要看他的规定出自何方,是否合法。
6,车费问题,对于对方所提交的证据有疑问的话,你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举出相应的证据支持你的观点,但就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不会支持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与你尽可能的帮助。建议;还是找一名律师具体详细的咨询一下为好。

1.起诉是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在他撤诉以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从理论上来讲,如果他提出的是人身损害赔偿要求,那么在01年初就应该过了诉讼时效.但法律有规定,法官有权利根据特殊情况适当延长诉讼时效,相当于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所以如果法官认为他没有过也是可以的.
我建议您要态度很好的和法官多沟通,诉讼时效在法庭辩论和答辩里一定要反复提到!一定要主张他过了诉讼时效!至于是否采纳,就是法官自己的事情了.所以法官是很重要的啊.

2.这类诉讼时效是1年.如果按照您的说的情况,似乎这个原告本身没有过错,除非您能证明梯子是他自己放的而且放的位置不符合常理,极易伤人.
关键是交管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基本上这就是王牌证据了.它认定的责任分配是最权威的责任分配.

3.如果有两个被告,那必须向2个被告分别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分别采纳答辩状.如果在根本没有通知某一个被告的情况下开庭,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
但您说的已经公告送达了,这的确也是一种方法.问题是,公告送达必须是在其他送达方法无法使用的时候才能送达,您可以询问法庭是否知道另一个被告的地址,原告有没有提供.
如果您能证明原告可以知道另一被告地址而不提供,或法院知道而不送达,那您可以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反映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请他们出面纠正这样的错误做法.

4.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和不同地方的具体赔付方法,计算结果不一样.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对方伤残,您是要赔伤残补助金的,但精神损害一般不会付出.
我国目前实践中,除非是死人或一,二级伤残,其余的精神赔偿是不予支持的.但这点您一定要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向法院提出!

5.没有病历,没有清单,没有证据的医疗费绝对不用赔付!!
在法庭质证的过程中,您一定要对每一份证据认真审查,很多情况下原告会伪造,编造一些单据,您一定要仔细对照每一笔费用仔细审查.

6.所谓交通费,是因为伤残而造成的直接交通费用!
不能证明是去医院的交通费是不能成立的!
一定在质证过程中理直气壮地审查并否定!!

最后提点自己的建议,从我实习经历来看,这样的案子最重要的是要和法官多沟通,一定态度好的配合法官!

对原告举出的每一项证据要仔仔细细审查,对每一项要求都要找到相应的证据!!千万不要因为自己是被告而觉得应该赔付对方!!!很多原告都有编造证据的行为!!一旦能找到并向法官反映,法官也会站在您这一边!!所以质证过程非常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