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手册家长回音五条:有关协议、监护等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19:26:30
假设甲和已有4个子女A、B、C、D
已去世后,4子女商量对患疾病的甲的赡养问题
商议后签订协议:由A来承担赡养义务并可单独享有甲的住房的继承权,其他子女不享有继承权且也可不承担赡养义务。
签订协议时无公证人。
几年后,甲去世了,四子女中的D找出证据证明自己在签订协议时患精神病为无行为能力人,要求继续享有继承权利。

我想请教:这份协议是否仍然有效?
如果有效是对哪几个人生效?
在甲已都去世后,由于患精神病的无行为能力人D无子女也没有妻子,那么A、B、C是否需要承担D的监护义务?
那是说没有尽赡养义务的D依然可以享有继承权吗

协议如果满足一般协议生效的要件,那么不因为D的主张而失效.D主张当时订立协议时无行为能力,如果该主张成立,那么该协议对D是无效的.但对于ABC,依然是满足生效要件,依然有效,BC不能享有继承权.

但是在遗产分割上,由于D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该少分.

对于精神病患者,如果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毫无疑问要承担监护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他们自己不适应承担监护义务.

协议对D不生效,对其他人生效;配偶、父母、子女都不存在,其兄弟姐妹应承担监护的义务

从他拒付之日起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