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生物学科素养:有关民法通则的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4 06:59:17
小弟是学法律专业的,但是刚刚大一,呵呵,法理学法国刚学完。寒假的时候预习民法,去买了本民法通则来看,但看完后发现有若干不懂问题,所以想请教一下。提出的问题可能有些弱智,还望诸位多多见谅,多多帮助。
第十六条:“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其中的“第一款、第二款”分别指什么,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妹么?那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算不算在内?若不算,为什么?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是想说,假如精神病人的家属并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物行为能力人,那么此精神病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是应该按照无民事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来处理呢,还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来处理。又假如此精神病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那么,是应该按照完全行为能力人来处理,还是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来处理?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在这里,如果失踪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他所应该支付的款项的时候,那该怎么办?代管人又没有义务体债务人将为支付帐款支付清?(我觉得好像是没有这个义务吧)
还有,代管人如果代为刮泥里的是一个公司,而这个公司又因为管理不善而破产了,那么代管人是不是应该受到追究。如果追究,是怎样的追究方法?
第二十三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期满2年的。
这里面的意外事故到底指什么,战争中失踪算不算是意外事故。
第四节有关个体经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区别,是不是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承包的是集体的财产,而个体经营户是经营自己的财产?
第六十三条: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是否说,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所犯的过错,应由被代理人来承担?好像有点不合情理阿。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第三人是谁??
并且,这个条文什么意思,具体应用情况是什么。我好像有点看不懂啊
第六十六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这个问题比较大,首先,是所有情况下都是这个样子,还是仅特殊情况。若所有情况都这个样子,怎么总觉得有点荒唐。不去否认就是肯定么??
其次,此时行为人的行为算不算是代理行为。
再次,这是此人所做之事的法律责任,由谁来负
最后,若是去否认,应该怎样去否认,否认的形式和程序是什么?

呵呵!预习民法通则!!呵呵!!我今年大四!!!学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请你不要看发条!要看教材!<民法学>,以上问题我不做解释!请自学!掌握的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