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联盟影流之镰: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20:13:12
甲公司与乙工厂洽谈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需先征同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直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性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中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以工厂遂起诉到法院。问;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以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损失,为什么?

1,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已经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了一致,并已签署,但要注意的是,合同没有生效。
2,甲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合同没有生效,但乙公司出于对甲公司的信任,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征地并培训工人。甲公司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原因同上。

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就产生一般法律约束力。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乙公司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合同的生效进行积极地努力。甲公司也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遵从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其不出资理由是无力出资设立公司。并未明确什么样的市场原因。无法确信是市场客观情势重大变化,导致合资成立公司不能实现共同目的。所以如果是一般性的商业风险,这是每个市场主体都应该承担的正常风险,其理由不能成为开脱责任的借口。应该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