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大委员:经济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6:06:28
1.案例分析
〔案情〕张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欲购买一套设备以建一个塑料加工厂。张某向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可调试完备,开工后资金一周转即可还款。刘某同意。于是,张某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10万元,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过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运用所学到的经济法律知识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 案例分析
〔案情〕王某和刘某为某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2000年4月王某、刘某和他们任职公司以外的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农机厂,其产品和该农用机械股份公司的产品相同。2001年4月,农用机械股份公司发现了王某和刘某的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王某和刘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收入合计28万元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农用机械股份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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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在看看有没有别的答案

案例1。因其还款期限为附条件的期限:“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债务人人为的阻止条件成立,视为条件已成立。债权人可据此要求付款;另外一种看法,将“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视为约定不明确,这样,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该借款为一般的民间借款,无利息。
案例2。农用机械股份公司的主张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该规定,该主张合法。

1,基本同意楼上的分析,不过如果楼主是学法学的,适用公司法的时候同时要考虑2006年施行的新公司法是怎么规定的.......毕竟你毕业以后用的是新法,对旧法印象深刻对新法一无所知,好像是不太符合逻辑.....新法的规定跟旧法的规定不太一样.....

2,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证券法》和《公司法》

《公司法》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证券法》和《公司法》,这两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这两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公司法律制度,顺应了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实践要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