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人才信息网档案:银行分行 法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5 22:53:03
如“**市建设银行分行”是不是法人
如果不是,那它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属于“其他组织”吗?
其分行长应称之为“法定代表人”还是“法人代表”还是“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什么?

楼主的求知欲可真强!
那我就详细一点彻底一点回答你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楼主可以明白了吧:
第一,分行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分行的法律地位应该等同于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不能说它是“其他组织”
第三,分行的行长不是法定代表人,只是如二楼所说的
“法定负责人。以营业执照或金融许可证的名称为准。”

应该是法人.分行一般都独立核算.
行长应该叫"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两者是同一个意思.

对,楼上说的没错,只有总行才具有法人实体,分行有管理权,独立核算,是因为总行可以授权给分行,分行授权给支行那是不行!

法定负责人.
以营业执照或金融许可证的名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