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帝国崛起51集原版:私人电脑放在办公室被盗,能不能找单位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16 06:44:21
我是一名教师,今年新到一家私立学校代课,因为学校没有给办公室配备电脑,所以我提出自己带一台电脑,为了办公方便,就在学校允许的情况下将电脑放在办公室,几个月来,一直没事,但就在不久前,学校的门卫出车祸不幸去世了,从此,学校晚上就没人看门了,且,大门每天晚上都是敞开的,再过不久,我的电脑被盗了,学校在这时已经装了红外线防盗报警系统,但只给有学校电脑的办公室装,我的办公室根本没装,而且我的办公室的门非常的不结实,一张卡就撬的开,行同虚设,因此,那晚,只有我的电脑被盗,而学校的电脑却没事.我想向所有懂法律的高手们寻求帮助:像我这种情况法律条文中有没有什么明确的说明,是哪几条有说明?能否找学校赔偿,如果打起官司来,胜算有多大?希望有能之士尽快给我回复,先谢了!!

1,首先你和学校之间属于保管关系,由于学校未收取保管费用,所以,一般认定属于无偿保管合同.

  2,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也就是说保管人(学校)必须要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学校的门卫缺岗/办公室的门的情况,法院有可能会认为学校有重大过失,但是,在实践中是否认为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同的法官经常会有不同的判断,我不能肯定的给你下结论,因为这样下判断是武断的.我估计胜算有7成吧...

  4,你如果要告必须准备各种证据材料,比如,证明学校确实同意让你将电脑放在学校,承诺保管等...

  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的条款: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老实说,让学校赔偿比较困难。但还是有可能,主要是证据,证明学校同意你将电脑存放办公室,证明学校在保安措施方面存在过错(门卫缺人、未装红外线、办公室门不牢靠)。
这事还是主要靠协商,毕竟先保工作。

当然可以!
学校对此有保管义务的!这是包含在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里的。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