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厨房设备维修:肇事者还需要赔偿单位的损失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0:03:15
员工上下班途中被他人驾驶的机动车撞伤,按照规定属于工伤。因此,单位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资、陪护、住院伙食补助、以及其他伤残补助金等),这些待遇是不能通过工伤保险索赔的。因此成立企业的损失,很显然这些损失的发生完全是肇事者造成的,那么请问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单位这些损失(支付给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为什么?
肇事者不是本单位的职工,是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人。

可以得到双份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问: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答: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国务院今年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该。因为肇事者也是在行使职务,因此应由单位或由u 保险公司赔付。

当然不该了.只能由公司和保险公司来承担,肇事者只赔付伤者相关费用.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52号)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拿到一份上述赔偿,如果单位先行支付的,单位可以向肇事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