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检中心名称:法律高手请帮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12:25:00
辞工到期后工资允许拖到次月再付清吗?(就是人离职了一个月后才能拿完在职的那个月工资)这样是不是合法的?有具体规定吗还是各厂自制工资交付制度即可?

工资是应当及时付清的,《劳动法》对此有规定: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前有约定,一直实行本月结上月工资的办法,则也算是按月结清,没有违反《劳动法》。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63、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楼在说自己呢?

工资支付期限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由企业自主确定。一般的企业会在下一月的上半月支付。离职后一个月结清工资虽麻烦一点,但也不违法。

同意一楼的说法,三楼这个完全没看懂题目就从垃圾堆里弄了一大堆字贴上来,鄙视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