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校准显示毫秒:谁可以提供笔记给我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2 1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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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课堂笔记的那种

《经济法概论》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专业必考的共同课,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的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其主要研究经济法在培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政策和重要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涉及到经济法基本理论、市场主体、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以及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等各个方面,共十五章。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并不是经济法的内容,但它是学习经济法的基础。其中涉及法、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法人、代理、所有权、债权等概念的学习。对该部分内容的学习,有助于对以后各章内容的理解。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是全书的理论基础,其精神贯穿于以后的各章之中,对其它章节具有统领和指导作用。
学习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便于考生了解其它各类法的调整对象:如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财产经营关系;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是房地产管理关系和房地产财产经营关系。
第二节所讲的经济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有助于考生了解在其他很多章节中的各类经济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三章对企业法的一般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第四章 公司法。对公司的一般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进行介绍。
第五章 合同法。由于我国于1999年出台了新的统一《合同法》,所有原《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同时废止。因而本节教材内容已经修改,在《经济法活页文丛》中对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无效合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简单介绍。
第六章 工业产权法。主要对工业产权的概念特征、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介绍。
第七章 房地产法。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房地产管理等内容。
第八章 经济竞争法。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进行介绍 。
第九章 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对计划法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
第十章 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法律制度。简要介绍了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国有资产产权基础管理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税法。对税法的概念、税法的构成要素、新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税制改革后我国工商税和农业税的规定以及税收征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第十二章 金融法。对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发行和管理、金银管理、外汇管理、证券市场管理、保险法、担保法等进行介绍。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法。着重对环境与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等进行了介绍。
第十四章 经济监督法。主要对统计监督法、会计监督法和审计监督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第十五章 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其中主要是经济仲裁制度,经济司法由于现行的司法改革已退出历史舞台。
在以上内容中,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破产法、公司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税法、金融法、经济监督法是本教材的重点章节,也是考生学习的重点和难点。
本教材适用于经济管理类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两个层次的考生。但对这两类考生的要求是不同的。其中反映在章节上,报考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专业的考生,教材的全部内容均为考核内容,其课程要求为6学分;报考独立设置的专科专业的考生,第七章房地产法和第十三章环境保护法不作考试要求,其课程要求为4学分。
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重点从经济法的地位的涵义、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的地位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的地位;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调整对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鉴于在实际的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关于经济的纠纷往往与民事、刑事或行政纠纷结合在一起,而导致经济法庭审判的效率低下,所以宣布取消经济法庭的设置。这一举措,是否意味着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再有一席之地了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有必要再次重申经济法的地位问题。

1.经济法地位的涵义

经济法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由于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律部门组成的,因此要回答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必须说明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果经济法是某一层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则表明它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地位;如果经济法在任何层次上都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就是说它不是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没有什么地位可言。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它们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程度又是不同的。要回答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还必须说明它的重要性如何。

2.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问题上,国内外法学界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有些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只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是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中包括分属于其他许多部门法的法律规范;有些认为,经济法虽然不是一个独立部门法,但可以把各种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综合起来,作为一个学科来加以研究;有些学者把经济法看作是民法或行政法的一种特别法;而直至现在,我国还有人将商法与经济法等同起来,认为经济法其实就是指属于商法的一些法律。

当前,起码在中国,认为经济法是独立部门法的人越来越多,已经争论不大。经济法之所以成为,能够并且在某些国家实际上成为—独立部门法,是有其内在根据的。

1)经济法的产生是符合法的发展规律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并不是不变的。经济法的产生决非偶然,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阶段,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市场经济所具有的自由竞争规则的活力。以禁止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为核心的新型法律部门便脱颖而出。

2)根据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析,表明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调整的,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是确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身就是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不同于经济政策的调整,它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物质关系,使其成为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通常认为,经济法的调整,从功能上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促进、保护、指导;另一方面是限制和禁止。国家对那些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经济关系,需要加以促进、保护和指导;而对那些危及其经济基础和正常经济秩序的社会关系要加以限制和禁止。这些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1,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市场主体参加市场活动时在法律上所有的主体资格。如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第2,调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秩序的内部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市场主体的利益保障机制等。

第3,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面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的内部包括计划调控、投资调控、财政税收调控、金融调控以及其它宏观调控关系。

第4,涉外经济关系。它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如调节与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反倾销、反补贴问题,三资企业的利益保护问题等。

3)经济法有着自身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完整的独立体系。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经济法的灵魂和经济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之一。其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等。经济法基本原则同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如民商法调整各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基本任务和立法宗旨重在保护各个体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和命令与服从。除此之外,经济法还有着完整的独立体系。经济法是由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和环节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关联,互相衔接,并且有着贯彻于全部经济法具体规范的基本指导思想、原则和法律制度,这些经济法规范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4)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经济法不能不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1,经济法与行政法。行政法的产生并不影响经济法的独立。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体现着两种不同的国家职能。国家有两大基本职能:一是行政职能,二是经济职能。这两种职能在一定场合是相互分离的,而在另一些场合则是相互结合的。国家行使行政职能的准则就是行政法,国家以行政职能的形式来履行经济职能的准则就是经济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组成、行政权限的划分、行政程序等方面不含物质利益内容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调整和干预的经济关系。(2)规范的内容不同。行政法的规范内容包括几个方面:关于国家机关的组成,职责和权限范围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任免、提拔、考核、培养、监督的规范;关于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方式和程序的规范;国家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相互关系的规范。经济法的规范内容主要是关于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以及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杠杆去调节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各个部门的企业微观经济行为,从而建立协调、合理的国民经济比例、格局、结构等方面的规范。

第2,经济法与民法。

广义的调整对象而论,经济法和民法所调整的都是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而且,又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所以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契约自由等原则,在经济法中也可以在一定的前提下适用。就经济法的产生而言,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在世界各国的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中都有许多民法痕迹。这些都是经济法和民法紧密联系的方面。二者的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二者虽然都以生产关系为调整对象,但经济法调整的是意志经济关系,即以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为特征、以生产活动为主要对象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即主要是人与人之间对财物的所有关系。(2)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同。民法是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经济法是以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而发生的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客观要求为基础的。(3)调整经济关系所运用的原则不同。民法所遵循的主要是平等、自愿的原则;经济法所运用的主要是宏观经济意志化原则。(4)调整经济关系所运用的手段不同。民法所运用的调整手段纯粹是经济上的得失平衡;经济法则是采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性的调整方法。

第3,经济法与商法。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虽然经济法与商法的共性颇多,如它们都以经济生活为对象;二者的基本功能都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它们的性质迥然不同。(1)商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而经济法关系上的国家与社团或个人,则常常处于不平等关系;(2)商法侧重于每一个个体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而经济法则注重整体间公益关系的均衡与调整;(3)商法是规定每一个个体单位的内部组织、经营规则、股份发行、债务处理等,即从个体为出发点,而经济法则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对各项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进行行政性的指导、限制、鼓励、调整;(4)商法注意个体营利性,而经济法则强调公益性,除了促进经济发展外,还监督、限制或禁止某些违背公益的行为(如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交易等)。

5)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

3.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准确率最高
《经济法概论》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管理类专业必考的共同课,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的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其主要研究经济法在培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政策和重要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涉及到经济法基本理论、市场主体、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以及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等各个方面,共十五章。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并不是经济法的内容,但它是学习经济法的基础。其中涉及法、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法人、代理、所有权、债权等概念的学习。对该部分内容的学习,有助于对以后各章内容的理解。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是全书的理论基础,其精神贯穿于以后的各章之中,对其它章节具有统领和指导作用。
学习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便于考生了解其它各类法的调整对象:如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财产经营关系;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是房地产管理关系和房地产财产经营关系。
第二节所讲的经济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有助于考生了解在其他很多章节中的各类经济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三章对企业法的一般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第四章 公司法。对公司的一般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进行介绍。
第五章 合同法。由于我国于1999年出台了新的统一《合同法》,所有原《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同时废止。因而本节教材内容已经修改,在《经济法活页文丛》中对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无效合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简单介绍。
第六章 工业产权法。主要对工业产权的概念特征、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介绍。
第七章 房地产法。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房地产管理等内容。
第八章 经济竞争法。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进行介绍 。
第九章 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对计划法和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
第十章 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法律制度。简要介绍了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国有资产产权基础管理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税法。对税法的概念、税法的构成要素、新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税制改革后我国工商税和农业税的规定以及税收征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第十二章 金融法。对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发行和管理、金银管理、外汇管理、证券市场管理、保险法、担保法等进行介绍。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法。着重对环境与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等进行了介绍。
第十四章 经济监督法。主要对统计监督法、会计监督法和审计监督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第十五章 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其中主要是经济仲裁制度,经济司法由于现行的司法改革已退出历史舞台。
在以上内容中,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破产法、公司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税法、金融法、经济监督法是本教材的重点章节,也是考生学习的重点和难点。
本教材适用于经济管理类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两个层次的考生。但对这两类考生的要求是不同的。其中反映在章节上,报考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专业的考生,教材的全部内容均为考核内容,其课程要求为6学分;报考独立设置的专科专业的考生,第七章房地产法和第十三章环境保护法不作考试要求,其课程要求为4学分。
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重点从经济法的地位的涵义、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的地位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的地位;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调整对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鉴于在实际的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关于经济的纠纷往往与民事、刑事或行政纠纷结合在一起,而导致经济法庭审判的效率低下,所以宣布取消经济法庭的设置。这一举措,是否意味着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再有一席之地了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有必要再次重申经济法的地位问题。

1.经济法地位的涵义

经济法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由于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律部门组成的,因此要回答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必须说明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果经济法是某一层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则表明它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地位;如果经济法在任何层次上都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就是说它不是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没有什么地位可言。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它们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程度又是不同的。要回答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还必须说明它的重要性如何。

2.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问题上,国内外法学界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有些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只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是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中包括分属于其他许多部门法的法律规范;有些认为,经济法虽然不是一个独立部门法,但可以把各种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综合起来,作为一个学科来加以研究;有些学者把经济法看作是民法或行政法的一种特别法;而直至现在,我国还有人将商法与经济法等同起来,认为经济法其实就是指属于商法的一些法律。

当前,起码在中国,认为经济法是独立部门法的人越来越多,已经争论不大。经济法之所以成为,能够并且在某些国家实际上成为—独立部门法,是有其内在根据的。

1)经济法的产生是符合法的发展规律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并不是不变的。经济法的产生决非偶然,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阶段,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市场经济所具有的自由竞争规则的活力。以禁止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为核心的新型法律部门便脱颖而出。

2)根据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析,表明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调整的,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是确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身就是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不同于经济政策的调整,它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物质关系,使其成为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通常认为,经济法的调整,从功能上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促进、保护、指导;另一方面是限制和禁止。国家对那些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经济关系,需要加以促进、保护和指导;而对那些危及其经济基础和正常经济秩序的社会关系要加以限制和禁止。这些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1,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市场主体参加市场活动时在法律上所有的主体资格。如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第2,调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秩序的内部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市场主体的利益保障机制等。

第3,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面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的内部包括计划调控、投资调控、财政税收调控、金融调控以及其它宏观调控关系。

第4,涉外经济关系。它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如调节与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反倾销、反补贴问题,三资企业的利益保护问题等。

3)经济法有着自身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完整的独立体系。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也是经济法的灵魂和经济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之一。其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等。经济法基本原则同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如民商法调整各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基本任务和立法宗旨重在保护各个体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和命令与服从。除此之外,经济法还有着完整的独立体系。经济法是由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和环节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关联,互相衔接,并且有着贯彻于全部经济法具体规范的基本指导思想、原则和法律制度,这些经济法规范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4)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经济法不能不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1,经济法与行政法。行政法的产生并不影响经济法的独立。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体现着两种不同的国家职能。国家有两大基本职能:一是行政职能,二是经济职能。这两种职能在一定场合是相互分离的,而在另一些场合则是相互结合的。国家行使行政职能的准则就是行政法,国家以行政职能的形式来履行经济职能的准则就是经济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组成、行政权限的划分、行政程序等方面不含物质利益内容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调整和干预的经济关系。(2)规范的内容不同。行政法的规范内容包括几个方面:关于国家机关的组成,职责和权限范围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任免、提拔、考核、培养、监督的规范;关于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方式和程序的规范;国家机关和其它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相互关系的规范。经济法的规范内容主要是关于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以及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杠杆去调节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各个部门的企业微观经济行为,从而建立协调、合理的国民经济比例、格局、结构等方面的规范。

第2,经济法与民法。

广义的调整对象而论,经济法和民法所调整的都是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而且,又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所以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契约自由等原则,在经济法中也可以在一定的前提下适用。就经济法的产生而言,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在世界各国的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中都有许多民法痕迹。这些都是经济法和民法紧密联系的方面。二者的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二者虽然都以生产关系为调整对象,但经济法调整的是意志经济关系,即以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为特征、以生产活动为主要对象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即主要是人与人之间对财物的所有关系。(2)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同。民法是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经济法是以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而发生的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客观要求为基础的。(3)调整经济关系所运用的原则不同。民法所遵循的主要是平等、自愿的原则;经济法所运用的主要是宏观经济意志化原则。(4)调整经济关系所运用的手段不同。民法所运用的调整手段纯粹是经济上的得失平衡;经济法则是采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性的调整方法。

第3,经济法与商法。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虽然经济法与商法的共性颇多,如它们都以经济生活为对象;二者的基本功能都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它们的性质迥然不同。(1)商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而经济法关系上的国家与社团或个人,则常常处于不平等关系;(2)商法侧重于每一个个体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而经济法则注重整体间公益关系的均衡与调整;(3)商法是规定每一个个体单位的内部组织、经营规则、股份发行、债务处理等,即从个体为出发点,而经济法则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对各项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进行行政性的指导、限制、鼓励、调整;(4)商法注意个体营利性,而经济法则强调公益性,除了促进经济发展外,还监督、限制或禁止某些违背公益的行为(如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交易等)。

5)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

3.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