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底发黑:计算企业所得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8 02:01:59
某国有企业,2002年度经营情况如下:(1)产品销售收入46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2)产品销售成本38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61万元,营业税14万元,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6万元.(3)营业费用120万元;财务费用28万元;管理费用232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4)营业外指出100万元.其中,向主管部门捐款70万元,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一老年服务机构捐款20万元,向技术监督部门缴纳罚款10万元.(5)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 利润1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6)该企业全年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2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268.8万元,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56万元.该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求:应纳所得税额
答案是284.81万元,请问怎样计算?多谢!

1。会计利润的计算
会计利润=产品销售收入4 600+其他业务收入400-产品销售成本3 800-营业税14-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营业费用120-财务费用28-管理费用232-营业外支出100+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717万元

2。纳税调整项目

A。业务招待费
根据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在规定限额内据实扣除。限额标准为:销售收入1 500元以下的部分,为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销售收入1 500元以上的部分,为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三。
扣除限额=1 500*0.005+(4 600+400-1 500)*0.003=18万元
纳税调整额=30-18=12万元

B。捐赠支出
根据税法规定,向主管部门捐款不得税前扣除,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老年服务机构捐款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纳税调整额=70万元

C。罚款支出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被政府职能部门处以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调整额=10万元

D。分回的投资利润
根据税法规定,分回的投资利润,应当按照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还原为税前利润,并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适用的所得税的税率差,补交所得税。
还原后的分回的被投资企业税前利润=17/(1-15%)=20万元
分回的被投资企业利润已交所得税=20*15%=3万元
纳税调整额=20-17=3万元

E。工资费用
根据税法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制的企业,工资费用在计税工资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调整额=320-268.8=51.2万元

F。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准予扣除的工资费用的14%、2%、1.5%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调整额=56-(268.8*(14%+2%+1.5%))=8.96万元

3。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调整额=717+12+70+10+3+51.2+8.96=872.16万元

4。应交企业所得税
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税率-被投资企业已交所得税=872.16*33%-3=284.81万元

D。分回的投资利润
根据税法规定,分回的投资利润,应当按照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还原为税前利润,并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适用的所得税的税率差,补交所得税。
还原后的分回的被投资企业税前利润=17/(1-15%)=20万元
分回的被投资企业利润已交所得税=20*15%=3万元
纳税调整额=20-17=3万元

学到知识了
本来这一块不大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