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尔登湖读后感2000字: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2 06:39:52
有一个老人因为迷信而听信别人的话,他做了一个假人扔在路边来替家人消灾。结果有一辆车刚好经过这条路,由于司机车速也有点快,不幸将假人当作真人,紧急刹车后导致了一场严重的车祸,死亡了8人。请问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老人负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负,他是犯什么过失?为什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本人比较偏向这个)

看到楼上两位的话真不想解释了……

肯定不会是什么“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请问他损坏什么交通设施吗?公路吗?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客观表现应为“实际破坏交通设施,例如: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并使交通工具倾覆,造成严重后果”。
而事实他并没有毁坏任何交通设施,都没有侵犯这样的法益,刑法是要求主客观相一致的,简直就不明白楼上的两位怎么可以定他这个罪呢?

交通肇事罪中,只要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就可以成立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就是说不单司机,甚至乘客,路人,交通管理人员都可以成立本罪。

那位老人在公路旁边乱丢东西,并且是一个容易使司机产生误会的物品,很明显就违反我国的交通管理条例,死亡8人更是达到了重大事故这一条件,主观上他是过失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求。

所以本人更偏向“交通肇事罪”。

当然……想那老人为自己的迷信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话,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起诉也可以,他将面临的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但交通肇事罪他就可能只需面临3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晕,随便乱扔垃圾罪?楼上的好有创意,佩服佩服^-^

如果是扔在“路边”,我认为其应该没有什么责任,司机如果在路上按交通规则行使,路边的东西应该不会对司机造成影响。
如果是扔在路上,不管他扔的是什么东西,就算不是假人,是其他的一些东西,只要造成了损害,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交通工具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交通工具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感觉这像一道考题,不过考点应该不在假人上,是不是假人,或者假人跟真人像不像,跟本案的定性无关,而只是在量刑的时候可以作为参考而已,呵呵

应该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吧,不过这个案例怪怪的。

他应该负随便乱垃圾的罪,如果是在扔在高速公路上的话那他就要负刑事责任了。至于迷信,国家是批准宗教信仰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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