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现象教学设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的.我国法院是否有对案件的管辖权,为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10:49:41
我国公民在域外,被外国人伤害.
2001年6月5日晚,马丁在英国某医科大学跳舞时,同中国留学生江某因争夺舞伴发生争执,马丁心存不满,伺机报复。同年6月18日晚,二人又在舞场相遇,发生口角。马丁拿出水果刀向江某腹部猛刺一刀,江某当即不省人事,后被同学送往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不能,根据国际惯例和各国关于刑法四个管辖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各国大都承认属地原则的优先适用,所以,应该是犯罪行为地法院管辖。

针对楼下的意见提出一点补充说明,大家磋商。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可以推断出,应该是国外法院根据属地原则享有优先管辖权,而我国法院只是一个补充,特别要注意用词是“仍然可以”,而不是“应当”,就是说,除了一些适用引渡的特别罪行之外,国内法院对在国外发生的刑事案件并无必然的管辖权。

同理 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也是用的“可以”。
但犯罪地法院,是必然有管辖权的。

没有管辖权

当然有。。。这个还有争议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保护管辖权”只要是对我国公民犯罪,自然可以取得管辖权。当然要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在该外国领域此行为也被认为是犯罪;二是根据我国刑法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另外,楼上有一点说的对,各国在刑事领域基本互不承认。假如此外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公民犯罪且受到了当地法院的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我国就此承认了此判决。如果此外国人出现在我国境内,只要认为有必要且满足我国诉讼时效的要求,还是可以管得。当然一般情况下,各国基于“礼让”会消极承认对方的既有判决。这是个默契而以。。

既然说了,那么把管辖权都交代下。除了上述基于保护管辖我国可以取得管辖权,如果此外国人犯罪类型特殊,例如毒品犯罪、劫机、杀害我国外交人员等,就属于国际罪行的范畴了,此时套用一句古话就是人人得而诛之。该外国必须遵守国际法原则,即或引渡或审判,前者就是我国可以判了,后者就是他们自己处理,但总之一句话是决不能让此类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最后总结下,世界既然由国家组成,就可以看到世界是不可能用一个声音说话的,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特的利益,体现到关系国家安全的刑事领域就表现为尽可能多的为自己的刑事审判争取到管辖权。这和民事领域的相互谦让是完全不同的。。楼上所说行为地即是民事领域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