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路与前进大街地图:为什么不允许个人设置卫星接收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2 00:10:34

因为老百姓水平低,看境外节目会中毒.
如果想看境外节目,必须努力提高自己,不是提高自己的修养,而是提高自己的级别.等你到了一定级别,不用学习,水平自然提高了,就不会中毒了。那时,你不用自己架天线,自然有人给你安排.

为了防止接收到国家不允许观看的节目

也不是不可以,这个文件给你参考:

哈尔滨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审核、日常工作项目便民问答

一、哈尔滨市广播电视局的行政审批项目?

• 对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事项的审批;

• 对申请《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事项的审批;

二、哈尔滨市广播电视局的行政审核项目?

对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事项的审核。

三、哈尔滨市广播电视局的日常工作项目?

• 受理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事项;

• 受理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事项;

(三)受理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事项;

(四)受理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事项。

四、哪些单位可以申请建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答:

不在哈尔滨市有线电视网覆盖区域内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五、申请建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哪些单位可以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答: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七、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需向什么部门申报?

答:

(一)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八、承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工程的单位应具备什么资质?

答: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才能承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工程。

九、如何申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答:具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条件的单位,须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十、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是否可以接收任意国内上星节目?

答:不可以,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如需改变接收内容,须按申报程序逐级上报。

十一、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是否可以任意扩大收视人员范围?

答:不可以,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收视对象范围限定收视人员。

十二、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是否可以接收任意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答:不可以,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如增加、减少或停止接收境外电视节目,须按申报程序申报。

十三、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是否可以私自扩大收视人员范围?

答:不可以,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收视对象范围限定收视人员。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

十四、军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宿舍区、宾馆等用于非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安装和使用如何申报和管理。

答:均按照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境外电视节目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十五、个人可否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答: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十六、符合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如何申报?

答: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十七、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适用哪些行为?

答:《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十八、国家鼓励那些单位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答: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十九、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是否需要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答:不需要。

二十、哪些单位可制作电视剧?

答: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二十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如何开展业务?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二十二、哪些地方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答: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二十三、《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的有效期?

答:《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按申报程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

二十四、取得《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的社区,是否可以直接转播卫星传送电视节目?

答:不可以,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129 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二十五、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指什么?

答: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二十六、哪些机构可以经营广播电视传送业务?

答: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

二十七、违反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十八、什么叫视频点播?

答: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 ( 轮播 ) 、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二十九、哪些机构可以申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答: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

三十、哪些机构可以申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答: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
(二)具有同时为 10 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

三十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

答:《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三十二、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之后几日内开播?

答:九十日内开播。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播,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三十三、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部门,应如何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答:应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三十四、宾馆饭店在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
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三十五、违反《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给予什么处罚?

答:可处以警告、 1 千至 3 万元罚款。

三十七、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给予什么处罚?

答:可给予警告、 1 千至 5 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