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院员工手册:以下那个是正当防卫并且免除所有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5 19:13:13
A)甲持棍子/钢管暴力将乙打伤过程中乙用另一根棍子击中甲要害致其死亡。此时乙身上仅有几道伤痕。
B)甲持棍子/钢管暴力将乙打伤过程中乙用另一根棍子击中甲要害致其死亡。此时乙遍体鳞伤。
C)甲持棍子/钢管暴力将乙打伤过程中乙用一刀具击中甲要害致其死亡。此时乙身上仅有几道伤痕。
D)甲持棍子/钢管暴力将乙打伤过程中乙用一刀具击中甲要害致其死亡。此时乙遍体鳞伤。
E)甲持一刀具暴力将乙砍伤过程中乙用另一刀具捅伤甲要害致其死亡。此时乙仅有几道血痕。
F)甲持一刀具暴力将乙砍伤过程中乙用另一刀具捅伤甲要害致其死亡。此时乙遍体血痕。

其中,甲为50岁左右男性,乙为20岁左右女性

一道题,太复杂了,眼都看乱了,大家帮帮忙了!
我觉得好像乙伤势严重程度应该不考虑在内,但是问题是伤势严重与否确实能从感官上给人一种冲击力.
这是我从网上当的一套公务员考试试题当中的一个,看条件特别迷惑人,眼都花了,这试真不是人考的!
说实话,你们的答案我也看花了

关键不是乙实际受伤的程度,而是甲不法侵害行为的意图,和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乙的六种情况均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甲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丙正好看到,丙用另一根棍子击中甲要害致其死亡,仍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丙身上一点伤也没有。

(注:结论为不考虑前提)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1、仅从题面给出的条件不足以判别哪个是正当防卫。
2、同意李家思的第一点:乙实际受伤的程度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无绝对关系。不是说受伤越重越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3、要注意刑法上的防卫挑拨问题:防卫挑拨是指故意引诱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防卫挑拨是故意诱发不法侵害,主观上具有借机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而非防卫意图。而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本人、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而对不法侵害采取措施的正当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
防卫挑拨是不能按照正当防卫处理的。

小结:我希望你出这题不是为了策划一起防卫挑拨事件,要知道解决问题有很多办法,对于法律的理解更不能仅仅从字面上考虑。

全是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在行凶,所以不用考虑被害人的伤情

全部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这道题是多选题,则选择A,B,C,D,E,F
如果是单选题,则只选F!
不用去分析了
因为这是公务员考试,可以说有点象脑筋急转弯的!
答案如上!

一、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起始时间。不法侵害开始的把握。在理论上存在两类观点。
一是单一标准说。如着手说(即不法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进入现场说(即只要不法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侵害的危险就己存在,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在实践中广为接受的为着手说。
二是双重标准说。双重标准说采用一般与特殊两种标准确定不法行为的起始时间。一般标准为着手说,即着手就是不法侵害开始实行之时,特殊标准为紧迫标准,即对于那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虽然尚未着手实行,而只要临近着手,由于其己使合法权益面临着遭受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就应将其视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例如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从犯罪未遂说来讲尽管未达到着手的程度。但是,由于其给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的威胁迫在眉睫,亦应视为不法行为己经开始,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开始,应当是指不法侵害行为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其己经开始实施,并且使其侵害对象受到直接威胁,如不采取防卫行为,将会受到侵害的。因而,其特点为,
其一,客观方面不法侵害有一定积极的作为,且己经开始,因而不同于犯罪未遂的着手。
其二,从侵害行为的程度上看,该侵害行为的对象己经受到现实直接的迫在眉睫的威胁,达到了如果无防卫措施,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将会受到损害的程度,对这一标准可简称为危险紧迫说。就本案来说,张津龙在李志泉打碎张的眼镜,碎片划破了张的眼皮,李又用右臂来住张的颈部,继续殴打张,张挣脱不开时,即侵害行为的对象己经受到现实直接的迫在眉睫的威胁,张为逃脱挨打,才掏出水果刀朝李乱捅,也即如果无防卫措施,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将会受到损害。因而本案被告人采取防卫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的,即:侵害行为己经开始,且人身危险己经直接迫近。

二、关于无限度防卫问题。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无限度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规定,即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如何确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暴力犯罪的本质特征,确定其范围,是适用该条法律的前提。该条在揭示特定的暴力犯罪的范围时,并非以定义的方式加以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归纳的方式。为此必须准确理解其中的行凶概念。

行凶。关于行凶的含义,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辞海》将行凶理解为“杀伤人的行为”;商务印书馆1978年出版的《四角号码新词典》将行凶解释为“杀人或伤害人”;商务印书馆1983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将行凶解释为“打人或杀人”。笔者认为行凶中包括杀人、伤人的行为,而打人是一种泛指,包括打死、打伤人,行凶应包括这部分打人行为。行凶是立法者使用人们惯用的一个通俗的语词,确定了一种新的犯罪类型概念,具有如下意义与作用:

首先,它是一种犯罪类型,而且是属于可对其实行无限度防卫的犯罪类型。

其次,它也是对一种犯罪类型本质特征的描述,行凶是杀人、伤人行为,但不简单地等于杀人罪和伤害罪,或两个罪之和,它是对具有杀人或伤害性质之类行为所作的提示,即只要含有杀人、伤人性质的犯罪,诸如爆炸等直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均属于行凶范畴内。

再次,它用模糊语言界定了该类严重暴力犯罪的界限,它未以轻伤害、重伤害来界定,而是对非刑法术语赋予其特定含义的方式解决正当防卫的范围问题。理由在于:其一,在暴力犯罪中,尤其在确定重伤、轻伤之罪时,一般均以结果论,如果侵害人开始伤害行为,其结果尚未发生时,作为防卫人是无法确认其重伤或轻伤之行为,要求只有发生重伤行为才能防卫是不可行的;其二,即使针对其他犯罪行为的判断而言,防卫人不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让其在紧迫情况下运用刑法有关罪名、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等理论去判断,在得出正确结果后再决定应否进行防卫,与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不符,也是对防卫人的苛求,是不可取的。

依据上述关于正当防卫的结论,本案被告人张某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严重暴力行凶时(且勿论其是杀人、重伤害、亦或轻伤害),采用打击侵害人的方法,制止其行凶行为继续进行,首先应当认定其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且该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在进行,属于无限度防卫的范围,尽管致一人重伤之后果,亦应认定为并无过当,属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