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f忍者异界套选择2017:关于缴纳养老保险金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18:01:15
本人在天津地区
我从80年进塑料厂,迄今为止是25年零8个月工龄,因厂子不景气,98起只是在厂子挂名,每月也从没给过任何费用,既不算下岗又不算失业,可厂子也不给我缴纳养老保险金,厂子让自己缴纳这笔费用,如在退休前不缴纳齐,就一直挂厂子挂着,不给办退休.
如果我办"一脚踢",厂子说按一年12个月,每月给500元,给一年,再在街道拿两年的钱.
可是拆厂房和卖机器的钱,厂子说是集体的钱.
我想问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让厂子给我缴齐保险金吗?我有9年没缴纳保险金了
厂子有义务给我缴纳保险金吗?
如果厂子没义务给我缴纳保险金,那我办"一脚踢",按天津有关法律到底给我多少钱呢?
谢谢

1、企业绝对有义务为你缴纳保险(企业应付部分),它现在的做法已经违法。你完全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你这么做,记得仲裁申请的时效是从得知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
  2、根据《劳动法》、《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定》、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解除合同不同的况,是否支付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也不相同。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由于劳动者个人的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前 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每满 1年支付相当于本人 1个月的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不满 1年按 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 12个月。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补偿金。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前 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每满 1年支付相当于本人 1个月的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不满 1年按 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 12个月。

  (四)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出现以上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其在企业的前 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每满 1年支付本人 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 1年的按 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还须支付不低于 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 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

  PS:好下去半点好处没有,我建议你和单位协商解决也好,申请仲裁也好,先确定一套方案将所欠缴的保险补齐。然后根据上面我所说的,自己对应一种情况与单位解除合同(一定记得由单位先提出),然后申领失业金(应该可以领24个月),至于是否重新就业,是否个人缴纳保险由你自己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