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上紧箍咒不能爱你: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4条的疑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29 08:48:46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

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

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请问自动辞职属於第24条的范围之类吗?
我可以得到公司的经济补偿吗?
我在汽车发电机公司2004年3月1号签的正式合同,有效期2年。
应该到今年3月1号续签,但是一直到8月15号都没有来续签
之前我又问过,合同的问题,给我的答复是人事繁忙,要我等,说没关系。
可是8月15之前我又找到了比较好的工作,请问我辞职了是否可以得到什麽补偿?

然后如果拿不到经济补偿,我这个月还上了几天班以后才辞职的,应该怎麽计算?

有几个问题你先回答一下,你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吗?是提前30天向单位写出书面辞职申请?为什么辞职?单位有没有拖欠工资的行为?有没有恐吓、逼迫的手段强迫你工作?

自动辞职是不能够得到经济补偿的,但是由于公司拖欠工资等原因导致员工辞职的,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