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香港代购人员.:债务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行为是否有效?(在线等待ing)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5/03 11:18:36
此案涉及三方法律关系.
乙公司法人于某日找到甲公司,要求甲为其向银行担保借款八百万元,甲同意并与银行签订保证书,后乙取得银行贷款.当乙取得银行贷款后,未通知甲方自行变更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问变更行为是有效or无效?为什么?
为其公司作保时,是因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在其变更法人后,担保方信赖利益受损,很可能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
担保方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该变更行为?起诉应以谁为被告?

一 甲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尽管考虑了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但其最终是为乙公司担保的,而不是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担保的.所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有效,各方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附: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六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 关于撤销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上述规定是法定的撤销条件,如果无相关的证据证明上述条件已成就,就无法被依法撤销.

企业的权利义务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也包括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