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放鱼缸的风水学:如果a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将b的物品卖给c,a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作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杭州交通信息网 时间:2024/04/30 07:09:33
已经卖了和只是许诺卖,二者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1、a占有b的东西如果是基于b的意思,而c不知道是b的东西情况下,已经卖了(要求把东西给了c),这个时候c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a对b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没有转移所有权或者仅仅许诺卖,则b可以拿回自己的东西,由a向c承担违约责任。

2、a占有b的东西如果不是基于b的意思,a与c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b追认,合同有效;如果b不追认,则合同无效。

ps:已经卖了,就是已经把东西给人家了,或者说东西已经跟人家订了买卖合同。如果仅仅是许诺卖,就是说许诺未来的某一天跟人家订立买卖合同。比如说日常中的房屋买卖,房屋买卖预售,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时间订立买卖合同,否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是小孩卖的 那么民事行为不成立 可以撤消
卖了就是民事行为成立 许诺并没有必要性

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承担,更有助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因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是继续履行,这使得买受人有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能;即使不能通过继续履行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在司法实务上也常比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更能弥补善意交易相对人的损失。[4](288页) 从上述分析得出:无权处分合同乃确定有效合同。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5]对本人而言,无权代理行为并非对其当然无效。但法律予本人以追认权,本人的追认,是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产生效力的前提;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还表现在: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3]此一区别表明了无权处分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的主体是不同的。在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互为合同相对人,并且,其作为互为相对人是不可替代的,若发生主体替代,则为另一合同;在无权代理,本人与相对人本即互为合同相对人(无权代理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过合同未体现本人的意志而已,为保护本人及相对人的利益不因无权代理受到损害,赋本人以追认权,克无权代理人在本人拒绝追认时法定合同相对人义务,让无权代理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无权处分下的追认与无权代理下的追认,其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如前文所述,财产权利人的追认本质上属于财产处分权能。权利人本即不与买受人互为合同相对人,为财产处分权能的追认权的行使,也当然没有使其成为合同相对人的法效。权利人要成为因无权处分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除了行使追认权补正合同的效力之外,还应通过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承受、合同加入等方式来完。具体而言,权利人要取得无权处分人的合同债权(价金请求权),须与无权处分人达成合意并通知第三人(债权让与);要亲自履行合同债务则须与第三人达成合意或者与无权处分人达成合意后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债务承担);要完全取代无权处分人的合同地位则须与其达成合意并取得第三人的同意(合同承受)。[6]而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功能在于以此补正本人的某些意思瑕疵。在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补正了本人意志上的瑕疵,从而使合同确定的对本人(当事人)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在无权代理合同中本属居于非合同主体地位,其作为合同主体地位的场景,是在本人拒绝追认的情况下,法律为保护合同相对人合同利益的实现所作的强制性安排。此场景,已经不是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问题了。 三、权利人与买受人间的权利冲突与协调四、上述,我们分析了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物权法律关系,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债权法律关系。在无权处分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关系中,尚有买受人与权利人以及无权处分人之间的物权法律关系问题。这一问题更为重要。所谓“出卖他人之物可谓是法学上之精灵”[7]的论断,我认为,即衍生于此。 权利人为无权处分财产的原所有人。保护原权利人的财产权利,是物权法的核心精神,也是构建物权法权利体系的逻辑基础。基于所有权的排他性和支配性,权利人当可追及物之所在,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并得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盖此为近现代民法所有权私法保护的绝对原则。对所有权所赋予之私法绝对保护,实亦为罗马法上“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于他人”及“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原则之延伸。[8]然而,近代立法所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断然地剥夺了原权利人的物权权利。法律以剥夺原权利人物权权利的手段,换取了“第三人”所代表的广大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的实现。以剥夺一方所有权的手.具体的你自己找吧.

盗窃

叫"无权处分"
如果B追认就有效
B不承认就无效

有区别!